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74號
債 權 人 何鴻生
債 務 人 郭錦川
郭錦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
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自一百十一三年五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十一
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百元每日二角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查兩造間就本件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債務約定之清償日期為
113年5月15日,並約定借款利息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按月
給付、遲延利息以年息百分之二計算,及違約金按每百元每
日二角計算。今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二人應自112年8月18日(
即借款日)起至清償日止,連帶清償以年息16%計算之利息
及按每百元每日二角計算之違約金,惟查,本件債務之約定
清償日期為113年5月15日,則遲延給付之利息及違約金均應
自清償日翌日即同年月16日始得請求;又依債權人提出之系
爭借據所載,兩造約定之遲延利息係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
綜上,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遲延利息之利率逾上開約
定部分、違約金請求於清償期限尚未屆至部分,經核並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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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