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54號
TNDV,112,重訴,54,2024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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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鄭新輝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台南市流浪動物愛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林煒宬
訴訟代理人 郭順雄
毛小玲
被 告 陳美照

特別代理人 毛小玲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已解除委任)
複 代 理人 張琳婕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陳文一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琳婕律師
被 告 宋寶珍
陳瑪玲

蔡榮仁

吳韋儒

沈秀雲
郭金鶯
鄭鳳英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
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5第3項亦有明定。再按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實際交易之市
價。而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
第46條規定,逐年檢討、調整、評估土地價值之結果,於土地無
實際交易時,非不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
3年度台抗字第283號裁定意旨參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被告拆
屋還地等事件,歷經原告數次訴之變更追加,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7,420,351元(本院按:以原告民事追加暨
補充理由㈡狀為準,各項聲明及價額分別如附表所示;另原告請
求自112年1月1日起算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依修正前77條之2第2
項規定則不併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384元,原告僅繳納9
3,664元,尚應補繳159,720元【計算式:253,384元-93,664元=1
59,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項次 聲明 價額【計算式:占用面積×112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300元(見本院卷一第37頁)】 一 被告陳美照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內如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113年4月29日法囑土地字第9700號收件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一)編號E3部分所示面積240.9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自112年1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618元 2,481,785元 二 被告鄭鳳英應將坐落系爭土地內如附圖一編號E1部分所示面積69.02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自112年1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323元 710,906元 三 被告沈秀雲、黃郭金鶯應將坐落系爭土地內如附圖一編號E2部分所示面積44.8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自112年1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860元 462,161元 四 被告社團法人台南市流浪動物愛護協會應自坐落系爭土地內如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112年4月26日法囑土地字第12800號收件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二)編號E部分所示面積354.84平方公尺之地上物遷出 3,654,852元 五 被告陳美照應將坐落系爭土地內如附圖二編號A、B、C、C1、D部分所示面積合計681.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自112年1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3,062元 7,019,450元 六 被告陳文一應自坐落系爭土地內如附圖二編號A、C、C1、D部分所示面積合計510.98平方公尺之地上物遷出 5,263,094元 七 被告宋寶真應自坐落系爭土地內如附圖二編號A部分所示面積108.62平方公尺之地上物遷出 1,118,786元 八 被告陳瑪玲應自坐落系爭土地內如附圖二編號B部分所示面積170.52平方公尺之地上物遷出 1,756,356元 九 被告蔡榮仁應自坐落系爭土地內如附圖二編號C部分所示面積178.99平方公尺之地上物遷出 1,843,597元 十 被告吳偉儒應自坐落系爭土地內如附圖二編號D部分所示面積223.3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遷出 2,300,711元 十一 被告蔡榮仁吳偉儒應自坐落系爭土地內如附圖二編號C1部分所示面積78.51平方公尺之地上物遷出 808,653元 合計 27,420,3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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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