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陳金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河珠等間請求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040,94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8,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