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995號
TNDV,112,訴,995,2024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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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95號
原 告 盧忠礼兼許芳瑞律師即被繼承人盧賢林之遺產管理
人之承當訴訟人




被 告 盧博儀兼許芳瑞律師即被繼承人盧賢林之遺產管理
人之承當訴訟人


盧長厚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水柳
被 告 盧聖

盧耀謙許芳瑞律師即被繼承人盧賢林之遺產管理
人之承當訴訟人


李秀柔

盧秉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 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被 告 盧忠
盧冠中
南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被 告 盧盈壬

盧盈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編號2中關於共有人李秀柔盧秉佑「附圖編號1-1、1-2、2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欄內「100000分之74816、100000分之25184」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0000分之25184、100000分之7481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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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