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033號
TNDV,112,訴,2033,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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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33號
原 告 謝○○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方彥博律師
被 告 林○○

訴訟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3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與訴外人蔡00於民國108年7月22日登記結婚,育有1名未
成年子女。111年間兩造及蔡00均任職於同一間公司,被告
明知蔡00為有配偶之人,竟於111年5月至同年0月間與蔡00
交往為男女朋友關係,並於如附表1編號3至5、7、9、10所
示時間與蔡00發生性行為,及於如附表1編號1、2、6、8所
示時間拍攝並傳送如該等附表內容所示之不雅照片(以下合
稱系爭照片)予蔡00,且以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與蔡
00為如附表2所示之曖昧言詞,逾越正常男女交往分際,甚
至於蔡00向被告提出分手後仍持續糾纏,侵害原告之配偶權
,原告因此喪失對婚姻之信賴感,受有極大精神上之痛苦。
被告又於111年9月20日在公司主管設立用以討論公事之LINE
群組中,傳送如附表3所示之內容,向群組內之公司同事散
布蔡00與被告交往甚至發生性行為之事,談及原告與蔡00婚
姻、感情狀況之家庭私事及個人隱私,客觀上足以貶損原告
之名譽,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隱私權,造成原告二度傷害。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就侵害配
偶權部分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就侵害名
譽權及隱私權部分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等語。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對於原告主張明知蔡00為有配偶之人,仍與蔡00於111年5月
至同年0月間交往為男女朋友,及於如附表1編號3至5、7、9
、10所示時間與蔡00發生性行為、於如附表1編號1、2、6、
8所示時間拍攝並傳送系爭照片予蔡00、與蔡00為如附表2所
示對話等侵害原告配偶權行為,以及傳送如附表3所示之內
容至公司LINE群組之事實,被告均不爭執。然被告與蔡00當
時任職不同部門,本無交集,係蔡00主動以協助維修電腦為
由接近被告、展開追求,2人始進而交往,應由蔡00對原告
配偶權所受侵害負主要責任,由被告一人承擔,並不公平;
且被告與蔡00交往期間僅約半年,於111年9月初即分手斷絕
往來,迄今未再聯繫,對原告所造成之侵害已隨時間經過淡
化,依原告於社群軟體貼文所示,原告事發後仍參與國內外
旅遊、看演唱會等活動,生活未受影響,原告就侵害配偶權
部分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實屬過高,應予酌減

 ㈡對傳送如附表3所示之內容至公司LINE群組之事實,被告亦不
爭執;然此係因蔡00將與被告發生婚外情一事全部歸咎於被
告,並以不實言論攻擊被告,被告始於公司LINE群組中向主
管及同事說明、澄清,並無詆毀原告名譽之主觀意思,且被
告客觀上僅陳述為何與蔡00產生感情,並未提及原告與蔡00
之婚姻、感情狀況如何,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及隱私權等語
,資為抗辯。
 ㈢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與蔡00為夫妻關係,2人於108年7月22日登記結婚,育有
1名未成年子女。
㈡被告於111年5月至同年0月間與蔡00交往為男女朋友關係,並
於如附表1編號3至5、7、9、10所示時間與蔡00發生性行為
,及於如附表1編號1、2、6、8所示時間拍攝並傳送系爭照
片、與蔡00為如附表2所示對話,侵害原告之配偶權。
 ㈢被告於111年9月20日向公司LINE群組傳送如附表3所示之內容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
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身分權,指基於特定身分而發生之權
利。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
內容的權利,屬於身分權之一種。次按婚姻制度具有維護人
倫秩序、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且因婚姻而生
之永久結合關係,亦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
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故國家為維護婚姻,非不得制定
相關規範,以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又婚姻係以夫
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
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
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
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基
於配偶關係應受保護之身分法益。是則婚姻為兩人基於共同
生活,忠實協力以達圓滿、安全及幸福目的之結合關係,於
婚姻關係存續中,實不容認他人對婚姻本質加以破壞,倘有
予以干擾或侵害者,即屬破壞基於婚姻配偶權關係之生活圓
滿、安全及幸福法益,該等行為與婚姻配偶權益所受之損害
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倘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有不誠實之行
為,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
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忠實目的時,不得謂非
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
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
。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或相姦行為為限,倘夫
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
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
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情節重大,即
足當之。
 ㈡經查,原告與蔡00為夫妻關係,2人於108年7月22日登記結婚
,婚姻關係存續中,並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乙情,有戶籍資
料在卷可佐,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又原告主張被告明
知蔡00為有配偶之人,竟於111年5月至同年0月間與蔡00交
往為男女朋友關係,並於如附表1編號3至5、7、9、10所示
時間與蔡00發生性行為,及於如附表1編號1、2、6、8所示
時間傳送系爭照片、與蔡00為如附表2所示對話,侵害原告
之配偶權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與蔡00性愛
片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系爭照片等為證(見本院卷第23至
35頁,第117至135頁,第151至155頁),且均為被告所不爭
執,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屬實。基此,被告明知蔡00與原
告婚姻關係存續中,仍與蔡00為上開互動行為,顯然已超乎
社會一般人認知有配偶之人與其他異性友人間正當往來之程
度,已逾越一般社交上正常男女之關係,足以破壞原告婚姻
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應認已達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
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是原告就此部分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之
非財產損害,洵屬有據。
 ㈢原告另主張被告於111年9月20日傳送如附表3所示內容至公司
LINE群組,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隱私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
慰撫金10萬元等語,並提出如附表3所示公司LINE群組對話
截圖為證(見本院卷第37、149頁)。被告對於有傳送如附
表3所示內容至公司LINE群組之事實,固不爭執,然否認有
何侵害原告名譽權或隱私權之情,並以前詞置辯,依民事訴
訟法第277條規定,自應由原告就其所主張被告上開行為已
侵害其名譽權及隱私權之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原告雖
主張被告於公司處理公事之LINE群組中,提及與公事無關之
原告姓名、原告與蔡00婚姻狀況,屬侵害原告隱私,另敘及
與蔡00發生婚外情,就會涉及談到原告與蔡00感情不好,屬
侵害原告名譽權,且誣賴原告威脅其他同事,亦屬妨害原告
之名譽等語(見本院卷第141頁,第160至162頁);然觀諸
原告所提出之上開LINE群組對話截圖(見本院卷第37頁),
固可見被告傳送如附表3所示之內容於群組中,惟該群組最
上方之組成內容,僅顯示為「沒有其他成員」,依截圖內容
,亦僅見被告傳送如附表3所示內容後,群組內之成員陸續
退出群組之情,則該群組內成員為何人、該等成員是否於事
前已知悉被告與蔡00逾越男女正常交往分際等情,均屬未明
。且綜觀被告上開傳送之內容,縱其中提及蔡00曾向其抱怨
原告、或蔡00與被告發生婚外情之客觀事實,惟主要仍為說
明與蔡00發生婚外情之原因並予澄清,尚無法逕此認定被告
有貶損原告名譽或侵害其隱私之主觀故意,客觀上亦難認屬
於對原告名譽或隱私之侵害;被告所提及「也希望當事人不
要再威脅其他同事」等語,亦無從看出係在指摘原告對同事
為威脅行為,自難認被告有何侵害原告名譽之事實。是依本
件卷內證據資料,無從認定被告傳送如附表3所示內容至公
司LINE群組之行為,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或隱私權之情,原
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資料以實其說,其據此請求被告賠償非
財產上損害10萬元,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等一切情狀,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查
原告為科技大學畢業,已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於鞋業
公司擔任商品部經理,每月收入3萬5,000元,名下有汽車1
輛及股票數筆;被告為大學畢業,未婚,目前於營造公司擔
任行政助理,每月收入2萬8,000元,須扶養父母,名下有汽
車2輛等情,業據原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述甚詳,並有
兩造戶籍資料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在
卷可稽。本院衡量上開各情,及斟酌兩造經濟能力、被告侵
權行為(即侵害原告配偶權部分)之態樣及持續之時間、原
告所受之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精
神慰撫金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
應准許。
 ㈤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此亦為同法第233條第
1項及第203條所明定。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則原告依
上開規定併予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自112年12月3
1日起(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6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不合,亦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
,及自11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主張,則屬
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被告聲請,酌定相當金額宣告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
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訴訟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經
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尚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1:
編號 時 間 侵權行為態樣 1 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13分 拍攝並傳送被告裸露肚子至大腿部位照片予蔡00 2 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23分 拍攝並傳送被告裸露背部照片予蔡00 3 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2分 與蔡00為性行為 4 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3分 與蔡00為性行為(口交) 5 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8分 與蔡00為性行為 6 民國111年6月6日上午7時46分 拍攝並傳送被告裸露臀部照片予蔡00 7 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3分 與蔡00為性行為(口交) 8 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6分 拍攝並傳送被告裸露大腿根部內側照片予蔡00 9 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0分 與蔡00為性行為 10 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00分 與蔡00為性行為
附表2:
日 期 被告與蔡00LINE對話內容 民國111年9月1日 被 告 果然是為了當下愛愛的氣氛隨便答應的 現在都說沒印象 就不用做了 蔡00 這個不是重點吧... 被 告 不是重點 呵呵 蔡00 不然我要回什麼 被 告 你想要載她出門才是重要的吧 連她去彰化太多天你都捨不得 都還要特地跑上去載她回來 答應的也都跟屁一樣 蔡00 我都沒說過這種話 。。。 啊就沒啊,我已經解釋道沒有言語可以解釋真的沒有啊 民國111年9月2日 被 告 你為我做過什麼?只有約我打砲的份吧!其他的事呢?又做了什麼?會讓我不開心的事,你為了她,沒有一樣拒絕的。 我不開心、吵架了,你就更不爽了。甚至覺得無理取鬧,我容忍度很低…你怎麼不說她呢?你對她有多好,好到她不用無理取鬧,就什麼都有,你什麼都為她做好好的 買給她的禮物、帶她去吃吃喝喝、墾丁玩、哪裡哪裡的,看燈會,甚至獨自開車去彰化載她回來…對,你覺得那是過去了,但你現在對我有這麼好嗎? 我們開房的錢,是我跟你說我出沒關係,我是因為怕你其實跟她有金錢問題,我不想讓你破費,結果呢?你又對我做了什麼? 蔡00 我等等在回你我先出門幫我我媽去拿貨 被 告 她還過年謝謝你送她大禮…常常謝謝親愛的老公,讓她可以去做自己想做的事、像個被爸媽疼愛、被老公寵膩的人一樣。 那你為了打砲,還是為了博取我的信任,你說你不愛她,你會去跟她講,但你講過了嗎?你沒有啊!反而還接二連三的帶她出門,用小孩子來脅迫我必須履行我承諾過的,要讓你跟小孩出門,但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同意你跟她一起帶小孩出門…哪一次我們沒吵架的? 上禮拜帶她出門也不顧我的感受,說這禮拜要補償給我的,你說老闆確診。對,你跟她出門天經地義、無法拒絕。跟我是各種理由都能跑出來。甚至下禮拜又要去載她回來 太累、不想去,各種理由都能拒絕她,但你連做都沒去做,就只是因為你覺得你拒絕不了她爸媽。你是他們生的嗎?有必要為了他們的顏面嗎?還是因為你還是很愛她,不想讓她丟臉,捨不得她自己搭車回來? 為了不讓你去載她,那我可以幫你跟她講,你早就不愛她了,要嘛叫她不要演,自己愛去哪就去哪,要回來就自己回來,少在那邊打長輩牌要你去載她 民國111年9月3日 被 告 我沒有不愛你,我只是對於你的態度跟對她的好,非常不能接受。你對我的好似乎都只停在打砲前、打砲、打砲後的一兩天。其他時間你都是在配合她做她想要的事。只有你想打砲的時候才會突然找我,或是我必須用我想愛愛,你才會肯找時間出來陪我。可是當我們已經打砲完,你卻總是又帶著她出門了,已經不知道幾次了,所以我才會堅持要你拒絕帶她出門,但你卻是拒絕我…你自己回想吧!幾次了… 這兩天為了爭吵,我食慾很差,連續幾天早餐都沒吃,相信很多人都看到我禮拜四便當只吃了兩口都倒掉了,連美雲都以為我是不是快要確診了。昨天中午也是飯糰只咬了一口就丟了。昨晚也沒吃又晚睡,今天早上被你的訊息吵醒,也是滿滿的威脅性啊!昨天早上我的右眼被我自己的指甲劃到,直接血塊到現在不知道消了沒… 這幾天避開不見你,我也很痛苦。遠遠看到你了也是裝沒看到,那種想分手又捨不得的心情,上班上到紅眼眶也是只能假裝我眼睛很痛,其實心裡更疼吧… 未顯示日期 被 告 寶貝,回來當我色色的寶貝男朋友好不好?看著你照片好想你,看著你傳給我你大大的棒棒照片還有我們愛愛的影片,我還是想跟你愛愛。 (照片) (照片) 寶貝,回來好不好?我會一直等你,等到你願意回來繼續愛我、繼續在一起為止…不管多久,如果你真的願意了,請你不要記得以前不開心的事,我們可以從頭開始,但是我再也不會惹你不開心了。我一定會讓你看到我都覺得幸福的抱抱我跟找我愛愛。 我真的發誓再也不會傷害你了。因為失去一次我真的很害怕很害怕了。寶貝可以嗎?我現在努力的把頭髮留長,寶貝你不是想來我新家愛愛嗎?不是喜歡下班累累的來我家跟我抱抱愛愛嗎?我等你…只有你可以碰我,沒有其他人可以碰我。我只屬於你,永遠是你最愛的色色騷騷的小女友…… 我換回來你說超好看的大頭照,我們回到最一開始相愛、開心的樣子好不好(表情符號)蔡00,我真的好愛好愛你 民國111年9月13日 被 告 你們,和好了嗎?我看到你們line的背景換一樣的了(表情符號是不是你跟我說的要去爬山呢? 蔡00,我真的很後悔放開你。如果可以,我還是想挽回你,好想回到過去你甜甜的叫我寶貝(表情符號)…你能不能不要再生我的氣呢?可不可以回來再愛我了呢?我真的很愛很愛你… 分手的第11天,我每天都在反省、每天都在想你…你明明哄我了,我明明也期待跟你去約會,可是我真的實在太任性了(表情符號)你能不能原諒我呢?
附表3:
不好意思,打擾各位主管 這幾張我跟蔡00的對話截圖, 只是要證明一件事,我沒有說謊。 這件事的起因,是他先跟我聊天 並且抱怨甲○○的很多事,還有他為了要讓我相信他而表現出來的種種行為,我才會相信他說他跟謝小姐感情不存在的事,才導致後面他對婚姻不忠的事情發生… 也因為謝小姐提離婚 所以他為了挽回小孩跟保住工作 把所有事都推給我 離職是我對自己的處罰。 也希望當事人不要再威脅其他同事,萬分感激 我個性脾氣一向直來直往 如果有得罪,真的很抱歉 謝謝各位這一年半的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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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