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994號
TNDV,112,訴,1994,2024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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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94號
上 訴 人 張家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
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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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