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627號
TNDV,112,訴,1627,20240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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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美仁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葉夢玲即德光護理之家

郭乃禎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葉夢玲即德光護理之家與郭乃禎
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
回」,而上訴人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0,
000元,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5,4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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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