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39號
原 告 黃莊乃
特別代理人 黃進丁
被 告 臺南市私立菩提林綜合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蕭斌
訴訟代理人 王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之當事人能力仍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