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040號
TNDV,112,訴,1040,20240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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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螢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美霜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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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