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221號
TNDV,112,消債更,221,2024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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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淑芬
代 理 人 許哲嘉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本院依 消債條例第8條、第43條、第44條之規定,於民國113年5月2 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 5月28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足稽,聲請人迄今仍 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參。聲請 人於聲請狀主張積欠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7,249元,任職於安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 司,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為26,000元,名下財產僅新化中山郵 局存款餘額8,306元、玉山銀行永康分行存款餘額517元,無 其他財產,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約15,965元,需扶養母親等情 ,並檢附債務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新 化中山郵局存摺、玉山銀行永康分行存摺、債權人清冊、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 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身份證、戶籍謄本、109年度 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安橋公寓大廈管 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保險對象加保記錄明細表等證 明文件,惟依上開文件內容觀之,聲請人係於安橋公寓大廈 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勞健保、投保金額為30,300元, 核與其主張之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為26,000元乙節尚有差距, 且聲請人有成年之子女,是否受有子女之扶養,需有相關資 料來認定聲請人確實之收入狀況,且上開文件無法認定聲請 人確實之財產狀況等情。又聲請人於58年出生,未陳報有重 大疾病或身心障礙,有一定之工作能力,尚有數年始達強制 退休年齡,是否確已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尚有 疑義。綜上,聲請人所提證據資料,尚乏完整且較新之證明 文件,致本院依現有資料尚無從審酌其是否確已不能清償債



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需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 債務,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未備程式及其他要件,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爰依消債條例第8條前段之規定,駁回本件 更生之聲請。 
三、至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 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其立法理 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 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 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 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 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 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 ,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8條、第43 條、第44條自明。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 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補正資料,致使本院依其狀 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 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特予敘明。
四、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幣別為新臺幣,年份為民國)
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 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 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如聲請人有其他從債務,亦應一併陳報債權,並說明是否為無 擔保無優先權債權。
⒊應說明是否仍任職於安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現 行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最近三個月公司出具之薪資 證明、收入證明文件。
⒋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⒌是否受有成年子女之扶養?如有,其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 明。




⒍聲請人主張以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即15,965元 為生活必要支出金額,惟臺南市政府公告113年度臺南市低收 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 應說明是否以17,076‬元為生活必要支出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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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