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62號
TNDV,112,家繼訴,62,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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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2號
原 告 王仲宏
訴訟代理人 李尚宇律師
被 告 王曾淑英
特別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被 告 王群雄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王娟娟

陳苓

王美晴
王美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7月29日上午10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 月18日行言詞辯論程序,並定於同年7月25日上午9時30分宣 判。惟查,是日適逢「凱米」颱風,臺南市政府即宣布當日 停止上班上課,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 ,致有重大理由無法進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 7月29日上午10時行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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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