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1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 理 人 林盟仁律師
被 告 王圳隆
蘇家宇
蘇仁懋
蘇陳泓儒
蘇陳銘祥
蘇陳泓學
王謝玉蘭
王敏煌
王敏男
王美慧
王友松
訴訟代理人 王友義
被 告 蘇陳芳章
蘇陳志成
蘇陳志郁
兼上二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陳志勇
被 告 蘇陳韋翰
訴訟代理人 蘇陳思樺
被 告 王振春
王詠翔
王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朱佑宗」之記載,應更正為「朱祐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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