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00號
原 告 沈鄭富美
訴訟代理人 沈崑池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吳明展
追加 被告 吳春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
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在民事第20法庭宣判,茲因臺南市於1
13年7月24日、25日、26日均因颱風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資料附卷可稽,致無法如期宣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為000年0月0
0日下午5時在同一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