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國津
楊美淑
楊美惠
楊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國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5月30日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780元,應徵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28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