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儀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凱熙、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4日本院109
年度醫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1,2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