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60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20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220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22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22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223號
原 告 黃子瑄
吳佳鳳
葉清華
羅憲哲
周玉鳳
蔡鴻穎
被 告 吳建華
上列被告吳建華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3
4號),經原告黃子瑄(113年度附民字第1106號)、原告吳佳鳳
(113年度附民字第1201號)、原告葉清華(113年度附民字第12
20號)、原告羅憲哲(113年度附民字第1221號)、原告周玉鳳
(113年度附民字第1222號)、原告蔡鴻穎(113年度附民字第12
23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