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60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201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220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22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22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223號原 告 黃子瑄 吳佳鳳 葉清華 羅憲哲 周玉鳳 蔡鴻穎被 告 吳建華上列被告吳建華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34號),經原告黃子瑄(113年度附民字第1106號)、原告吳佳鳳(113年度附民字第1201號)、原告葉清華(113年度附民字第1220號)、原告羅憲哲(113年度附民字第1221號)、原告周玉鳳(113年度附民字第1222號)、原告蔡鴻穎(113年度附民字第1223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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