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010號
TNDM,113,附民,1010,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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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10號
附民原告 許妤甄
附民被告 郭弘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4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之請求尚須另
經審判始能終結,勢將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
進行,因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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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