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黛君
選任辯護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王廉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
年7月9日14時29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宣判,茲因辯護人於113年7月
5日傳真刑事聲請狀請求本院延長宣判期日,並於113年7月8日提
出辯護人於113年7月7日親至北部與告訴人能簽立之和解書1份,
並說明因告訴人多居於中、北部,致未能於調解期日到庭,然被
告確有賠償告訴人等之意願,並與多位告訴人已約定簽立和解書
之時間,有刑事聲請狀、調解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
本院考量辯護人前開請求影響被告量刑與沒收權益,爰延長宣判
期日,定於113年7月16日14時29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宣判,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