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698號
TNDM,113,金訴,698,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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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6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廷



上列被告吳俊廷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4028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俊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吳俊廷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時起加入真實年籍資料不詳、使 用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暱稱「順風順水」、「牛軋糖」之 成年人等所組成三人以上,以施用詐術為手段,而具持續性 、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所涉參 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其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而最先繫屬於法 院之首次犯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042 號判處罪刑在案,非本案審理範圍),擔任提款車手,負責 接受指示,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各處自動櫃員機提領由該 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詐欺所得之贓款,約定每日可獲得新 臺幣(下同)3,000元之報酬。吳俊廷即與「順風順水」、 「牛軋糖」、及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基於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共同掩飾、隱匿 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某成員 詐騙附表編號1-33所示之朱永發等33人,致朱永發等33人陷 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詳細 詐騙日期、手法、朱永發等33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及人頭 帳戶帳號,暨吳俊廷提領之次數及金額均詳如附表各編號所 示)。嗣吳俊廷依「順風順水」指示,各持附表所示人頭帳 戶之提款卡,分別提款款項後,復依「順風順水」之指示, 將款項丟包在指定地點,以此等製造資金斷點方式,以掩飾 、隱匿詐欺所得之真正去向、所在。吳俊廷就附表部分共計 7日依指示提款,共計獲取21,000元之報酬。其中編號23、2 6、33所示款項因故未提領,未能順利掩飾該等詐欺犯罪所 得之去向。。嗣朱永發等33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次第循



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朱永發、張震宇鄭羽希、張文慈、王宇翔、張雅淨、 高偲瑋黃耀慶、馮錚、顏裕峰、凌立庭、陳泓銘盧雅琪 、楊可恩、唐玉如、陳乙均、曾定剛蔡宗育、梁雅欣、謝 秀榆、鄭雅文楊榮華、高正、陳怡菁、詹國永、陳奕廷高佩怡、穆恩信、林宛穎、楊惠珠許伯仁訴由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查後提起公訴。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吳俊廷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之自白。 (二)證人即附表各編號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時陳述遭 詐騙後匯款之過程。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存摺影本、 通聯紀錄照片【告訴人朱永發】各1份(警卷第701至705 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 人張震宇】各1份(警卷第687至693頁);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照片、對話照片【告 訴人鄭羽希】各1份(警卷第673至680頁);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埔里分局梅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張文慈】各1份( 警卷第681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照片【告訴人 王宇翔】各1份(警卷第664至668頁);彰化縣警察局鹿 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照片、對話照片【告訴人張 淨雅】各1份(警卷第645、651至660頁);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照片、對話照片【告訴 人高偲瑋】各1份(警卷第507至512頁);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 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匯款照片【告訴人黃耀慶】各1份(警卷第 501至504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照片【告訴人馮錚】 各1份(警卷第513至51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關西分駐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 訴人邱柏鈞】各1份(警卷第527至533頁);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通聯紀錄照片【告訴人 顏裕峰】各1份(警卷第545至54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匯款照片、對話照片【告訴人凌立庭】各1份(警卷 第553至556頁);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告訴人陳泓銘】各1份(警卷第605至614頁);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照片【告訴人 盧雅琪】各1份(警卷第557、601至603頁);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楊可恩】各1份( 警卷第615、621至623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匯款 照片、對話照片【告訴人唐玉如】各1份(警卷第633、6 37至644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源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匯款照片、對話照片【告訴人陳乙均】各1份(警卷第 629至632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照 片【告訴人曾定剛】各1份(警卷第391至399頁);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西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照片【告訴 人蔡宗育】各1份(警卷第403至407頁);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照片【告訴人梁雅欣 】各2份(警卷第409、417至419、439、447至449頁);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照片、對話 照片【告訴人謝秀榆】各1份(警卷第424至426頁);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太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照片【告訴人鄭雅文】各1份(警 卷第431至432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資料【告



訴人楊榮華】各1份(警卷第455至457頁);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照片【告訴人高正 】各1份(警卷第465至468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 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 款照片【告訴人陳怡菁】各1份(警卷第461至462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照片、匯款照片【告訴 人詹國永】各1份(警卷第469至470、473至474頁);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陳奕廷】各1份(警卷第476、482 至484頁);花蓮縣警察局據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 照片、對話照片【告訴人高佩怡】各1份(警卷第485至4 86、489至492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照片、 對話照片【告訴人穆恩信】各1份(警卷第495至498頁)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二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手機對話照 片、匯款照片【告訴人林宛穎】各1份(警卷第378至385 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 人楊惠珠】各1份、存摺影本2份(警卷第367至368、373 至374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手機對話紀錄照片【告訴人許伯仁】各1份(警卷第353 至354、359至360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南澳 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手機匯款照片【被害人張宜惠】各1份(警卷 第364至366頁)。
 (四)吳宏輝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客戶基本資 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卷第339、351頁);馮瑞云之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 歷史交易清單(警卷第320、350頁);李芫霆之郵局000-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



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卷第337至339頁;第311、32 3頁);蕭如閔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 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玉山銀行0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卷 第317、349頁;第259至264頁);張圓之台新銀行0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卷第316、3 21至322頁);曹昌憲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卷第313至31 5頁);葉欣茹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 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卷第287頁)、華南銀行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各1份(警卷第285至286頁);羅平松之郵局0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卷第281、283頁;第275至279 頁);連翌蒨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 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卷第289至292頁);簡 青美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卷第253至255頁)。 (五)熱點資料(警卷第243、257、269至273、307至309、335 至336頁)、監視器照片(警卷第245、265至267、293至3 06、325至334、341至347頁)。四、核被告吳俊廷就附表編號1至22、24至25、27至32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3、26、33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洗錢未遂罪。被告吳 俊廷與暱稱「順風順水」、「牛軋糖」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彼此分工而共同完成本案犯罪行為, 縱其未親自對告訴人等施用詐術,仍應認被告吳俊廷與詐騙 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就本案上開各罪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各次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 罪處斷。又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騙附表所示朱永發 等33人,詐騙日期、時間、對象均不同,顯係分別起意為之 ,應分論併罰。
五、科刑:
(一)公訴檢察官提出前案紀錄表,主張被告吳俊廷前因施用毒 品案件,於112年2月4日執行完畢,因認被告對於刑罰反 應力薄弱,符合刑法第47條之規定,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查被告確有前述論罪科刑 紀錄,為累犯,然被告所犯施用毒品案件與本案之詐欺案 件罪質不同,尚難以此遽認被告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 力薄弱之情狀,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應認被告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 ,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 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併予敘明。
(二)被告吳俊廷就洗錢之犯罪事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 承不諱,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二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就所犯洗錢 罪部分原應減輕其刑,惟依上開說明,被告犯行因想像競 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就想像競合輕 罪得減刑部分,爰於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作為量 刑之有利因子。  
(三)爰審酌被告吳俊廷參與詐欺集團分工,擔任提領及交付贓 款之車手,使詐騙集團得以順利詐騙附表所示告訴人、被 害人等、取得贓款(附表編號23、26、33除外),並躲避查 緝,危害社會治安,至屬不該,惟念其犯後於本院坦承犯 行,態度良好,就所犯洗錢部分,於審理中自白,合於前 述減刑規定,及其於本案並非擔任直接詐騙被害人之分工 角色,非屬核心要角,而係分工層級之末端;未與任何告 訴人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害,另衡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參酌其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學歷、工作及家庭狀況(本 院卷第15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復 考量被告所犯附表各罪之犯罪時間密集程度、犯罪手法類 似、各罪所侵害之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兼衡酌 其個人不法利得非鉅、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被告復歸 社會之可能性、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等情狀,經整體評 價後,依限制加重原則,就其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應執 行刑。
六、沒收:
  被告吳俊廷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其每日自所提 領之現金中取出3,000元作為報酬,此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 得,未扣案,亦未返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宜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被告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主文 1 朱永發 (提告) 朱永發於112年8月3日遭詐團自稱洗衣機批發商客服以誤訂多筆訂單為由,需網路轉帳解除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於112年8月3日19時13分匯款2萬9,988元至吳宏輝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3日19時26分、19時27分在六甲區農會提領2萬元、1萬元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張震宇 (提告) 張震宇於112年8月3日遭詐團自稱郵局客服以解除分期付款為由,需網路轉帳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於112年8月3日19時36分匯款3萬2,123元至吳宏輝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3日19時57分、20時4分、20時5分在六甲區農會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鄭羽希 (提告) 鄭羽希於112年8月3日17時許遭詐團自稱7-11賣貨便客服以未開通簽署金流為由,需網路轉帳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於112年8月3日19時50分匯款2萬6,987元至吳宏輝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張文慈 (提告) 張文慈於112年8月3日遭詐團自稱生活市集客服以帳號被盜用為由,需網路轉帳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於112年8月3日20時21分匯款2萬6,023元至吳宏輝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3日20時30分、20時31分在六甲區農會提領2萬元、6,000元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王宇翔 (提告) 王宇翔於112年8月5日17時許遭自稱Dr情趣客服以誤設為VIP會員為由,需網路轉帳解除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分別於112年8月5日18時44分、18時46分匯款4萬9,949元、4萬9,959元至李芫霆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5日18時54分、18時55分在官田區隆田郵局提領6萬元、4萬6,000元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張雅淨 (提告) 張雅淨於112年8月5日遭詐團自稱VITABOX客服以多2筆訂單為由,需網路轉帳解除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於112年8月5日21時9分匯款4萬4千32元至李芫霆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5日21時31分在官田區隆田郵局提領4萬4,000元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高偲瑋 (提告) 高偲瑋於112年8月6日遭自稱賣家客服表示賣場未升級為由,需網路轉帳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分別於112年8月6日14時49分、14時51分匯款4萬9,985元、4萬9,985元至馮瑞云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6日15時6分、15時6分,在下營郵局提領6萬元、3萬9,000元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黃耀慶 (提告) 黃耀慶於112年8月6日遭租屋付需訂金為由,需網路轉帳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於112年8月6日15時42分匯款2萬6,000元至馮瑞云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6日15時46分、15時47分,在下營區農會中興分部提領2萬元、6,000元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馮錚 (提告) 馮錚於112年8月3日遭自稱賣家客服表示賣場未升級為由,需網路轉帳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分別於112年8月3日15時9分、15時14分匯款4萬9,985元、4萬9,985元至蕭如閔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3日15時17分在統一超商六甲門市提領9萬9,900元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邱柏鈞 (未提告) 邱柏鈞於112年8月3日遭自稱客服表示須匯款簽訂金流協議為由,需網路轉帳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於112年8月3日17時0分匯款1萬9,985元至蕭如閔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3日17時17分在統一超商七甲門市提領2萬元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顏裕峰 (提告) 顏裕峰於112年8月5日因解除分期付款需網路轉帳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於112年8月5日20時43分匯款11萬36元至李芫霆之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5日21時1分、21時2分、21時2分、21時3分、21時4分、21時4分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 凌立庭 (提告) 凌立庭於112年8月6日遭自稱賣家稱被害人帳號有問題需網路轉帳解除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分別於112年8月6日14時48分、15時5分、15時7分匯款4萬9,985元、4萬9,985元、1萬8,123元至李芫霆之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6日14時53分、14時54分、14時55分、15時23分、15時24分、15時24分、15時25分,在下營區農會中興分部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 陳泓銘 (提告) 陳泓銘於112年8月5日遭詐團稱之前網路下單之訂單有問題,需網路轉帳解除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分別於112年8月5日21時40分、21時42分匯款9萬9,989元、4萬9,988元至張圓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5日21時52分、21時53分、21時55分、21時56分、21時57分、22時6分,在官田工業區郵局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4萬9,000元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4 盧雅琪 (提告) 盧雅琪於112年8月6日遭自稱賣家稱被害人帳號有問題需網路轉帳解除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分別於112年8月6日14時48分、112年8月6日16時08分匯款2萬5,059元、3萬元至張圓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6日14時50分、16時15分,在全家下營中山店提領5萬5,000元、3萬元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楊可恩 (提告) 楊可恩於112年8月1日遭詐團因投資詐騙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於112年8月1日9時53分匯款10萬元至曹昌憲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1日11時13分提領10萬元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唐玉如 (提告) 唐玉如於112年8月4日遭自稱7-11賣貨便客服以需匯款對帳戶金融認證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分別於112年8月4日17時1分、17時3分、17時6分、17時8分匯款4萬9,983元、3萬3,201元、1萬5,983元、2萬9,983元至曹昌憲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4日17時36分,在全家官田新田店提領12萬9,000元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7 陳乙均 (提告) 陳乙均於112年8月4日遭詐團因購物詐騙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於112年8月4日17時49分匯款1萬元至曹昌憲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4日18時25分,在官田區農會提領1萬元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曾定剛 (提告) 曾定剛於112年8月9日遭購物詐騙誤勾選為年費會員,需匯款取消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分別於112年8月9日19時19分、19時24分、19時34分匯款9萬9,999元、3萬4,123元、4,904元至葉欣茹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9日19時40分、19時41分、19時42分在麻豆郵局提領6萬元、6萬元、1萬9,000元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9 蔡宗育 (提告) 蔡宗育於112年8月9日遭自稱7-11賣貨便客服以需匯款對帳戶金融認證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分別於112年8月9日22時17分、22時21分匯款4萬9,983元、4萬9,985元至羅平松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9日22時23分、22時24分、22時24分、22時25分、22時26分在麻豆農會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梁雅欣 (提告) 梁雅欣於112年8月9日遭自稱55688客服以系統錯誤導致信用卡出現錯誤訂單需匯款解除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分別於112年8月9日22時49分匯款4萬124元至羅平松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8月9日22時50分匯款1萬9,125元至羅平松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8月9日22時54分、22時55分在麻豆農會提領2萬元、2萬元 (2)112年8月9日22時53分在麻豆農會提領1萬9,000元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謝秀榆 (提告) 謝秀榆於112年8月9日遭自稱旋轉拍賣客服以賣場未升級需匯款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於112年8月9日21時55分匯款3萬123元至羅平松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9日22時3分、22時3分、22時4分在麻豆農會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鄭雅文 (提告) 鄭雅文於112年8月9日於好賣app欲販售物品,卻不慎聽從詐團指示匯款等騙術遭詐而陷於錯誤,進而於112年8月9日22時3分匯款2萬9,987元至羅平松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楊榮華 (提告) 楊榮華於112年8月9日遭自稱WORLD GYM客服以作業疏失導致會員失格需匯款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於112年8月9日23時42分匯款4萬9,980元至羅平松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提領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高正 (提告) 高正於112年8月9日遭自稱金管會人員發現自己洗錢需匯款表示清白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於112年8月9日16時39分匯款3萬596元至葉欣茹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9日16時50分在華南銀行麻豆分行提領3萬元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陳怡菁 (提告) 陳怡菁於112年8月9日遭自稱中華電信客服以作業疏失導致加入方案需匯款取消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於112年8月9日16時51分匯款4萬9,987元至葉欣茹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9日16時55分、16時57分在華南銀行麻豆分行提領3萬元、2萬元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 詹國永 (提告) 詹國永於112年8月9日遭自稱蝦皮拍賣客服以賣場未簽金流保障協議需匯款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於112年8月9日18時51分匯款2萬66元至葉欣茹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圈存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陳奕廷 (提告) 陳奕廷於112年8月9日遭詐團以訂單重復錯誤需匯款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分別於112年8月9日19時32分、19時41分、20時6分匯款4萬9,983元、3萬元、1萬9,985元至連翌蒨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9日19時51分、19時52分、19時54分在華南銀行麻豆分行提領3萬元、3萬元、2萬1,000元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8 高佩怡 (提告) 高佩怡於112年8月10日在臉書租屋資訊遭詐團以需匯款先付訂金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於112年8月10日13時29分匯款1萬6,000元至連翌蒨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10日13時48分提領1萬6,000元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 穆恩信 (提告) 穆恩信人於112年8月10日在全家好賣平台欲賣物品,遭詐團以訂單遭凍結需匯款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於112年8月10日14時57分匯款4萬9,987元至連翌蒨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10日15時21分、15時22分、15時23分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 林宛穎 (提告) 林宛穎於112年8月3日遭自稱7-11賣貨便客服以需匯款對帳戶金融認證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分別於112年8月3日19時16分、8月10日19時36分匯款12萬3,983元、2萬1,267元至蕭如閔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3日19時36分、19時36分、19時37分、19時37分、19時41分、19時42分、19時43分、19時43分在六甲區農會、京城銀行六甲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5,000元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1 楊惠珠 (提告) 楊惠珠於112年8月4遭監管會人員以遭詐騙需匯款證明本身清白等騙術,進而分別於112年8月4日17時44分、18時0分匯款2萬9,986元、2萬9,986元至簡青美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4日18時5分提領11萬元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 許伯仁 (提告) 許伯仁於112年8月5遭自稱蝦皮客服以需匯款對帳戶金融認證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於112年8月5日16時5分匯款4萬9,986元至簡青美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5日16時7分、16時8分、16時9分提領2萬元、2萬元、9,000元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張宜惠 (未提告) 張宜惠於112年8月5遭自稱蝦皮客服以需匯款對帳戶金融認證等騙術而陷於錯誤,進而於112年8月5日16時40分匯款9,999元至簡青美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圈存 吳俊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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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