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015號
TNDM,113,金訴,1015,2024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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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謦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0
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謦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款、第3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同法第2 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工作證)、同法 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收款收據),及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犯罪之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 詐欺之犯罪行為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 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3年6月6 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茲因被告另犯他案,經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撥借執行,有該署11 3年7月29日113年度執助癸字第1135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 ,是被告自入監執行時起,本案原羈押被告之原因即已消滅 ,爰依前開規定,自113年7月31日起撤銷羈押。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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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