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3年度,34號
TNDM,113,訴緝,34,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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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緝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育在



選任辯護人 郭宗塘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826號、111年度偵字第1201號、111年度偵字第59
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刑暨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乙○○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 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methyl-N ,N-dimethylcathinone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均不得非法販賣,竟意圖營利 ,或與陳俊翰共同(附表編號1,業據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 確定)、或單獨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無積極證據證 明所售毒品咖啡包有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詳下述),於附 表所載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金額,分別出售予附表所 載之購毒者楊嘉明翁坤聰陳群翔余冠賢等人。二、嗣經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下稱南市少 年隊)針對鍾佳儒(業據本院判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7年6月確定)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住所出入口 進行蒐證而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 警察隊報告偵辦後提起公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 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 酌該等證據資料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 與待證事實有關連性,認為適當得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之反面解釋,均具有證



據能力。
貳、實體認定之依據
一、訊據被告乙○○就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第133至142 頁;偵卷三第127至133頁;偵卷一C第401至403頁;本院卷 一第391至400頁、第435至441頁;本院卷二第59至108頁) ,核與證人即共犯陳俊翰(見警卷第309至315頁;偵卷一C 第395至398頁;本院卷一第429至442頁;本院卷二第59至10 8頁)、證人即購毒者楊嘉明(見警卷第539至551頁、第553 至558頁、第559至562頁;偵卷一B第119至125頁;偵卷二第 72至76頁)、翁坤聰(見警卷第777至784頁;偵卷一A 第38 3至387頁)、陳群翔(見警卷第823至829頁;偵卷一A 第26 1至263頁)、余冠賢(見警卷第867至876頁 ;偵卷一A 第3 29至332頁)證述情節相符。
二、此外,並有被告與各購毒人毒品交易現場照片供參(見警卷 第143、第145至146頁、第147至149頁、第151頁、第152頁 、第153頁、第154頁),而證人余冠賢甫於附表編號10所載 之日即12月26日下午10時購得之毒品咖啡包30包後,隨經警 於同年12月29日上午10時28分許查獲,並扣得施用剩餘之毒 品咖啡包26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 層析質譜儀、氣相層析串聯質譜法鑑定抽驗後,檢出第三級 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一節,亦有該 院111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529號濫用藥物成品鑑定 書1份可為憑證(見警卷第903至905頁),證人余冠賢於同 日上午11時40分許,經採尿送驗後,尿液檢出4-甲基甲基卡 西酮陽性反應一節,亦有證人余冠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鑑定許可書、臺南市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及尿 液編號與姓名對照表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見警卷第909頁、 第911至913頁、第915頁),益見被告確有出售含有第三級 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毒品咖啡包之事實。三、再按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 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 。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 ,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 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有償轉讓者,必須始終 無營利之意思,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才可認為不 屬於販賣行為,而僅以轉讓罪論處。衡以近年來毒品之濫用 ,危害國民健康與社會安定日益嚴重,治安機關對於販賣或 施用毒品之犯罪行為,無不嚴加查緝,各傳播媒體對於政府 大力掃毒之決心亦再三報導,已使毒品不易取得且物稀價昂 ,苟被告於有償交付毒品之交易過程中無利可圖,縱屬至愚



,亦無甘冒被取締移送法辦判處重刑之危險而平白從事上開 毒品交易之理。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其出售之價格為低,而 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或量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認 定。又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而毒品亦無公 定價格,係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及純度,且每次買賣價格數量,亦隨時依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對行情 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 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機動調 整,非可一概論之。從而販賣之利得,除非經行為人詳細出所販賣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難察 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 惟其販賣行為意在營利則屬同一。從而,舉凡「有償交易」 ,除足以反證行為人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 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精確之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 之比較,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高法 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3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與 購毒者並無特殊交情,業據其自承在卷,核與證人楊嘉明翁坤聰陳群翔余冠賢等人證述在卷,揆諸彼此間既無特 殊交情,益徵被告確有從中賺取價差之營利意圖。四、又檢察官起訴書雖以共同被告陳俊翰就附表編號1所載時、 地,幫助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楊嘉明等語。惟查,證人楊 嘉明歷次證述內容,均明確證稱,是將新臺幣(下同)400 元交予被告陳俊翰,並於本院審理時說明,認為被告陳俊翰 與乙○○朋友,因此請陳俊翰將錢轉交,再自行從客廳桌上 取毒品咖啡包,因為已經多次,知道毒品價格及所放位置, 請陳俊翰轉交也僅此一次等語(見本院卷第74至76頁),證 人即同案被告陳俊翰亦供稱「當天是楊嘉明要向乙○○購買毒 品,因為乙○○在忙,乙○○跟我說在桌上毒品咖啡包拿給楊嘉 明,然後向楊嘉明收取400元,我收取後就拿進去給乙○○」 (見警卷第311頁)、「是楊嘉明把錢拿給我,毒品咖啡包 放在桌上,楊嘉明自己拿的」、「(你跟楊嘉明收的400元 有無交給乙○○?)有」、「(為何楊嘉明不將錢放在桌上就 好,還要透過你轉交?)那時候我剛好要走出去,楊嘉明看 到我就直接拿錢給我,叫我轉交給乙○○」、「(當時乙○○有 無在現場?)好像在房間或廁所」等語(見偵卷一C第395至 396頁)相符。足認被告乙○○聽聞同案被告陳俊翰轉述楊嘉 明欲購毒品一事,即告知毒品所在,而被告陳俊翰除任楊嘉 明取走毒品,並為共同被告乙○○收下購毒款項,要可認定, 益見同案被告陳俊翰所為已是販賣第三級毒品構成要件行為 ,公訴意旨此部分之認定容有誤會,附此說明。



五、綜上所陳,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如附表罪刑暨沒收欄所示之罪。被告與同 案被告陳俊翰就附表編號1所載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又被告所為如附表之各次犯行,屬個別起意之獨立數行為, 犯意有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三、查被告所持有毒品咖啡包6包(白色外包裝),經抽驗後, 固然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 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有該院111年2月1 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53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 業如前述,惟被告供稱「那是我自己施用的」等語(見本院 卷一第395頁);而扣得之被告出售予余冠賢毒品咖啡包2 6包(黃色外包裝,有魷魚遊戲圖樣),經送高雄市立凱旋 醫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氣相層析串聯質譜法 鑑定抽驗後,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 rone)成分一節,亦有該院111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 529號濫用藥物成品鑑定書1份可為憑證,僅檢出一種第三級 毒品成分,並無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情況;而被告出售予楊 嘉明、翁坤聰陳群翔(其中陳群翔所購得者,為黑色外包 裝,有玩很大圖樣)等人之毒品咖啡包,是否混有二種以上 第三級毒品?是否即為被告持有供己施用之毒品咖啡包同一 ?參諸余冠賢購得之毒品黃色外包裝,有魷魚遊戲圖樣) 及陳群翔所購得之毒品(黑色外包裝,有玩很大圖樣)外包 裝與被告持有之毒品咖啡包(白色外包裝)外包裝均不同, 依現有證據,亦無法證明;再者,觀諸被告前開毒品均購自 他人,且無積極證據認其所販售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成分之 毒品,從而,本案仍應依有利於被告,而認無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9條第3項:「犯前5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 ,,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適用,公訴意旨亦就此說明 綦詳,併此敘明。
四、刑之加重減輕事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查本件被告附表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均於偵訊及本 院審理中均坦白承認,已如前述,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2項之減輕要件,均應減輕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防制毒品危 害之禁令,而販賣第三級毒品成分毒品咖啡包,常以咖啡型式規避查緝,對國人身心健康危害匪淺,更有滋生其他犯 罪之可能,對於我國社會安寧秩序影響至鉅,被告乙○○所為



誠屬不該;參以被告為貪圖一己私利,而從事如附表所示之 販毒行為次數及對象、助長施用毒品之不良風氣,亦應非難 ;並考量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審理中經通緝到案 、高中肄業,與母親兄弟同住、從事板模工作等學歷、家 庭經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肆、沒收:
一、犯罪所得:
  被告以附表所示之價格販賣第三級毒品並已實際取得價金, 自屬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二、其餘扣案物不予沒收:
㈠、毒品咖啡包6包及K盤:
  查扣案毒品咖啡包6包,經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酮”、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扣案被告所 有之K盤(鑑定書記載為玻璃板),經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2月10日高市凱醫驗 字第7153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均為被告供己施 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一第395頁),而被 告所為係施用第三級毒品行為,即應由行政機關沒入。㈡、扣案行動電話一支:
  查扣案一支電話,經核與本案各次販賣毒品犯行無涉,不 另宣告沒收。
㈢、分裝袋2包及磅秤1個
  查扣案分裝袋2包及磅秤1個,均係被告用以包裝、計量供 己施用之第三級毒品所用,業據其供稱在卷,爰不另為宣 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政賢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玫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
編號 購毒者 時間 地點 方式 罪刑及沒收 備註(販賣毒品種類及所犯法條 1 楊嘉明 110年10月中旬某日 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乙○○陳俊翰,於左列時、地,由乙○○委請陳俊翰代為告知毒品咖啡所在,以新臺幣400元價格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包,陳俊翰並將取得400元價金交予乙○○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三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例第4條第3項 2 同上 110年11月11日上午10時9分許 同上 乙○○於左列時、地,以新臺幣800元價格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包,並取得800元價金。 乙○○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三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例第4條第3項 3 翁坤聰 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45分許 同上 乙○○於左列時、地,以新臺幣1200元價格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之毒品咖啡包3包,並取得1200元價金。 乙○○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三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4 同上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5分許 同上 乙○○於左列時、地,以新臺幣1600元價格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之毒品咖啡包4包,並取得1600元價金。 乙○○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三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5 陳群翔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9分許 同上 乙○○於左列時、地,以新臺幣300元價格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包,並取得300元價金。 乙○○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佰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三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6 同上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1分許 同上 乙○○於左列時、地,以新臺幣300元價格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包,並取得300元價金。 乙○○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佰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三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7 同上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6分 同上 乙○○於左列時、地,以新臺幣300元價格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包,並取得300元價金。 乙○○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佰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三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8 余冠賢 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45分許 同上 乙○○於左列時、地,以新臺幣9000元價格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之毒品咖啡包30包,並取得9000元價金。 乙○○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三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條第3項 9 同上 110年11月18日上午8時29分許 同上 乙○○於左列時、地,以新臺幣6000元價格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0包,並取得6000元價金。 乙○○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三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10 同上 000年00月00日下午10時許 同上 乙○○於左列時、地,以新臺幣9000元價格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之毒品咖啡包30包,並取得9000元價金。 乙○○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三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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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