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暫緩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355號
TNDM,113,聲,1355,202407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55號
聲 請 人 明彥廷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70號),聲請
暫緩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明彥廷(下稱被告)因「本院 113年度金訴字第670號」之詐欺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被告已深刻反省,抄寫佛經,並協助警方追查共犯,為 利被告照顧親人,故聲請暫緩執行上開有期徒刑1年,被告 不會再犯,不會逃避刑責等語。
二、查被告明彥廷前因另犯之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 9月28日,以「112年度金簡字第411號」判處「明彥廷幫助 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確定,並自「113年6月18日」起入法務部○○○○○○ ○○○○○執行(有期徒刑部分之執行期滿日為113年10月17日) 在案,先為敘明。
三、又被告明彥廷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70號」之詐欺等案 件,亦經本院於113年5月31日,判處「明彥廷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惟被告就該案件業 已提出上訴,則該案既尚未確定,自無刑罰執行或暫緩執行 可言,故本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