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296號
TNDM,113,聲,1296,2024071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佩青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周偉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加重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字第40號、113年度執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吳佩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吳佩青因受刑人周偉中犯加重強盜等 案件,經依檢察官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現金保 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受刑人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 稱臺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4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保 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 證金時,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額15萬元,並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在 案,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嗣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以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有期徒 刑7年1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判決駁 回上訴確定,有前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參。惟受刑人嗣未遵期到案執行,經檢察官命警拘提無 著,具保人經檢察官通知後仍未能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本 院亦查無受刑人在監在押資料,上情均有受刑人、具保人送 達證書、受刑人拘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



,經本院審閱卷證無訛,顯見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 明,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聲請 人上開聲請,應予准許,併補充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 第2項規定,併沒入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瓊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