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222號
TNDM,113,聲,1222,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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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胡聖躍


具 保 人 胡昭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
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168號、113年度執聲沒字第9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昭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胡聖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 具保人胡昭明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在案,茲因 受刑人於該案113年度執字第16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 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6月7日提出上開金額之 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 收款書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並移付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 等情,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1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35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1 3年3月15日南市警善偵第0000000000號函及戶役政資訊網站 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且經通知具保人於113年2月1 6日上午11時許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有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署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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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