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47號
原 告 林兆祥
被 告 顏俊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簡字第二三六四號恐嚇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