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葉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營毒偵字第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葉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所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 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吳葉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 民國110年5月26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追訴論科。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以施用,其持有之低 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表 示其毒品來源係同在遊樂場之人所提供等語(警卷第5頁) ,顯見被告並未供出毒品來源,檢警單位顯然無法因被告之 供述而查獲毒品上游,是本件被告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1項供出毒品來源減刑之適用,併予指明。四、爰審酌被告前有涉犯刑案之前科紀錄(依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僅為量刑參考),後再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猶未知警惕,而再犯 本案,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 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自陳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無 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具體情狀(警卷第3頁),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玫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營毒偵字第148號
被 告 吳葉德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葉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0年5月26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 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673號、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8 0號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揭釋放日後3年內之113年 3月5日20時許,在臺南市○里區○○街00號「佳里釣蝦場」內 ,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嗣其於113年3月8日13時46分許 ,在本署觀護人室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葉德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本 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 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原樣編號:000000000)在卷可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 符,是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檢 察 官 王 聖 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 可 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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