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雄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9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清雄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1萬4,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即現金新臺幣1萬元及黑色長夾1個(價值新臺幣1,00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7行【NPF-3996】更正 為【NPF-3669】,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清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審酌被告因為一時貪念,下手侵占被害人周銀淑之長夾及其 內之財物,法治觀念薄弱,自應予相當之非難。被告犯後坦 認犯行,惟迄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未能取得被害人之宥 恕,犯後態度一般。被告前無財產犯罪之刑事紀錄,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尚可。最後,兼 衡被告警詢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因本案犯行獲得現金新臺幣(下 同)1萬元及黑色長夾1個(價值1,000元),核屬其犯罪所 得,迄未發還告訴人,自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黑色長 夾內之紅包袋2個、單據1張、提帶1條,雖亦屬被告本案犯 行之犯罪所得,惟因價值低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宣告沒收,以免於執行上浪費 司法資源。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涵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986號
被 告 陳清雄 男 1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街00 0巷00弄0號
(現另案羈押於法務部○○○○○○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陳清雄於民國113年3月6日15時29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 00巷0號「乃羽美容之家」前,見周銀淑騎乘機車經過後, 遺留黑色長夾1個(內有新臺幣【下同】1萬元、紅包袋2個 、單據1張、提帶1條,黑色長夾價值1000元)在道路上,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該黑色 長夾1個攜離,將之侵占入己得手,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經周銀淑返家後發覺黑色長夾不 見,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清雄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周銀淑於警詢時指訴相符,並有監視器檔案光碟 1片、監視器影像截圖10張、現場照片4張等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被告上 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 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鄭 涵 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田 景 元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