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2316號
TNDM,113,簡,2316,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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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3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沛潔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
71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108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沛潔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價值合計新臺幣5,00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黃沛潔自民國112年8月2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於海洋星 球樂園娃娃機店(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擔任櫃檯 人員,黃沛潔明知其並未依照店內規定夾娃娃兌換點數,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 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擅 自透過店內電腦,將附表一所示之點數輸入到附表一所示之 手機門號所申請之會員紀錄內,嗣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將上 開會員所累積之點數,用以兌換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得手。二、案經海洋星球樂園娃娃機店店長柯承志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述犯罪事實,為被告黃沛潔於警詢、偵查以及本院準備程 序中坦白承認,核與證人柯承志於警詢中之指訴大致相符, 並有監視器影像截圖8張、點數兌換紀錄截圖7張在卷可佐, 足認被告上述自白與事實相符,能夠採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能夠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 備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罪。起訴書雖記載被告所犯 法條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惟社會基礎事實同一,且經本院 於準備程序中告知變更後之罪名,公訴檢察官亦同意變更原 論罪法條,無礙於被告之防禦權,併此敘明。被告輸入不實 點數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得利行 為,以整體犯罪流程觀察,應屬其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



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又被告雖 有9次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之 行為,惟屬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先後實施,並侵害同一 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較為薄弱,依社會一般觀念,在時 空差距上,不宜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即足。 ㈡審酌被告因貪圖財物而為本案犯行,法治觀念薄弱,行為自 應予相當之非難。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且有意願賠償告訴人 ,惟因雙方就合理賠償金額落差過大,迄未能取得告訴人之 宥恕,犯後態度一般。被告前無任何刑事紀錄,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良好。最後,兼衡被 告本案犯罪所得,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以及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物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其價值合計約為 新臺幣5,000元,迄未合法發還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六、本案經檢察官郭育銓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3
(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點數 手機門號會員 1 112年11月1日15時11分 2 0000000000 2 112年11月12日16時22分 3 0000000000 3 112年11月16日13時50分 1 0000000000 4 112年11月18日15時30分 3 0000000000 5 112年11月21日13時37分 2 0000000000 6 112年12月10日15時11分 4 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兌換品項/使用點數 手機門號會員 1 112年11月8日18時4分 獎品櫃獎項/1點 0000000000 2 112年11月11日10時51分 獎品櫃獎項/4點 0000000000 3 112年11月16日10時7分 科克蘭鮮乳/1點 0000000000 4 112年11月18日18時11分 獎品櫃獎項/5點 0000000000 5 112年11月18日18時11分 科克蘭鮮乳/1點 0000000000 6 112年11月21日17時53分 獎品櫃獎項/2點 0000000000 7 112年11月27日11時19分 科克蘭鮮乳/1點 0000000000 8 112年12月12日18時48分 伊蕾特頂級布蕾禮盒/3點 0000000000 9 112年12月12日18時48分 法式乳酪塔/3點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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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