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288號
TNDM,113,易,1288,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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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林和


籍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0 弄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76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趙林和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 之犯行,於民國112年4月5日9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 0段000號樂鮮超市,徒手竊取肉品2盒【售價共約新臺幣(下 同)300元】、肉絲1盒(售價110元)及土魠魚1盒(售價90元) ,得手後將肉品2盒藏放在褲子前側,肉絲及土魠魚各1盒則 藏放在褲子後側,待欲結帳其他商品時,為店員發現趙林和 妹褲子後側鼓鼓有異,乃要求趙林和妹自行將商品取出,趙 林和妹陸續自褲子後側取出肉絲及土魠魚各1盒,嗣藉口 身上現金不夠,欲回家拿錢,即離開超市。嗣經超市店長報 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後之113年7月23日死亡,有其死亡 證明書1份附卷可按。被告既已死亡,參照前開法條規定,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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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