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218號
TNDM,113,易,1218,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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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冠宏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
1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 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第1 款定有明文。而犯罪 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 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 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 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 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 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 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 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 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 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 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貳、實體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均係網路遊戲「英雄聯盟」 之玩家,乙○○於民國112年5月7日15時59分許,在其位於臺 南市○○區○○街00巷0號住處,利用電腦設備上網,以遊戲暱 稱「FEEDMAKER」參與遊戲時,因認與其同隊下路玩家暱稱 「PRO美0」之甲○○表現不佳,竟接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於遊戲結束後之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全體玩家對話視窗 內,公然以「媽被狗強姦就快去收門票」、「送頭垃圾」、 「你爸跟狗做愛你比較氣」、「你全機都被砍死了」、「去 火車站前面表演屁眼便當」、「人渣」、「你全機死光 了」、「全家死光的垃圾」等語辱罵甲○○,令參與該遊戲之 其他玩家共見共聞,足生損害於甲○○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二、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證



述、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函文、Yahoo Account Manage ment Tool函文、告訴人提出之遊戲「英雄聯盟」網路聊天 室、隊伍計分板等截圖5張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 上開時地,有在網路對話視窗內,張貼上開文字等事實,惟 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網路上暱稱「PRO美0」 沒有連結到告訴人的真實姓名,我也不認識告訴人,不知道 「PRO美0」是誰,自然不會侵害到告訴人的名譽,且當時網 路上的對話視窗也不符合「公然」的要件等語。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有在網路對話視窗內,張貼上開文字等事 實,為被告供承在卷,且有告訴人之證述、台灣大哥大股份 有限公司函文、Yahoo Account Management Tool函文、告 訴人提出之遊戲「英雄聯盟」網路聊天室、隊伍計分板等截 圖5張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按公然侮辱罪係在保障個人經由第三人對其在社會上之評價 、地位、人格、名譽等不被貶抑,則該個人自應為參與社會 活動之其他第三人得以知悉其真實身分,始符合該罪之規範 目的。又在網路虛擬世界既有使用多個代號、暱稱之可能 性,除非該代號、暱稱已由某人頻繁、公開使用至網友眾 所皆知,達到「只要觀其帳號、暱稱」即「知其人為何人」 之顯著程度,否則實難藉由代號、暱稱即得特定或可得特定 使用人之真實身份。而現實世界中所保護之名譽權僅為一身 專屬於每一個人,在網路虛擬世界中,當然無由將名譽權 之保障無限制地擴大,而試圖藉由刑罰保護每一個人在網路 中所使用之無限多個虛擬代號、暱稱,明顯超越現實世界名 譽權之保護範疇
㈢網路遊戲「英雄聯盟」之玩家參與該遊戲時,均非以真實姓 名,而係以暱稱、虛擬人物圖像對外顯示,被告之遊戲暱稱 為「FEEDMAKER」,告訴人之遊戲暱稱為「PRO美0」,虛擬 人物圖像則均見警卷第16頁截圖,被告與告訴人均稱:不認 識對方,只知道對方網路上的「暱稱」等語(本院卷第29頁 ),並無任何資訊可資連接至玩家個人之真實身分。至於玩 家登錄之個人資料亦非對外公開之資料,一般網路遊戲參與 者更無調取查閱權限或管道,被告自難知悉暱稱「PRO美0」 之個人資料。則在欠缺其他個人資料、特徵輔助下,本件遊 戲參與者並無從分辨、得知或推敲「PRO美0」真實身分係屬 何人,一般人及「英雄聯盟」遊戲之玩家,均難以知悉被告



所為上開貼文,係在指涉本件告訴人。
 ㈣本件被告在網路遊戲中,未能遵守網路禮節、尊重參與網路 遊戲者,雖有不當,但被告所為係針對「英雄聯盟虛擬線 上遊戲世界中暱稱「PRO美0」之遊戲角色,難認為告訴人在 現實生活中之名譽已遭侵害,並非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 侮辱罪所保障之範圍,尚難以公然侮辱罪名相繩。五、綜上所述,被告是否有本案公然侮辱犯行,本院認為仍存有 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公訴人所提 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 法,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 ,本院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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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