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136號
TNDM,113,易,1136,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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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睿甫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
偵字第971、1359、1478號),被告於本院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
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審 理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乙○○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 安全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就犯罪事實㈡㈢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之違 反保護令罪;就犯罪事實㈣部分,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 條第3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犯罪事實㈠㈡㈢部分,被告各係以 一行為觸犯違反保護令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毀損罪,為想 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所犯四罪,犯 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乙○○前因酒後駕車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110年度交 簡字第8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確定,於民國110年7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其前案紀 錄表可稽,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各罪,雖合於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要件 ,惟考量其前案與本案所犯,罪質迥異,所侵害之法益不同 ,難認其具有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且於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61條之法定刑範圍內量刑,已足以反應其惡性及所應 負之罪責,參照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不依累犯規定加 重其最低本刑,亦不於主文中贅列累犯。
四、爰審酌被告乙○○犯罪動機、手段、其所為違反保護令、恐嚇 、毀損等犯行,對告訴人甲○○造成之身心影響及財物損失之 程度;又被告前因於112年10月15日對本件告訴人甲○○及姐



姐○○○犯恐嚇罪,經本院於113年2月28日以113年度簡字第17 0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竟再度犯本案,且係於2個 月內多次違反保護令,顯見其藐視保護令代表國家公權力及 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以保護被害人權益之作用;另斟酌被告始 終坦認全部犯行之態度,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 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3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另衡酌本案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 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 ,就有期徒刑刑責(附表編號2、4,即犯罪事㈡㈣部分)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昆璋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刑責 1 犯罪事實㈠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㈡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㈢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㈣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營偵字第971號
113年度營偵字第1359號
113年度營偵字第1478號
  被   告 乙○○ ○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00號 (現羈押於法務部○○○○○○○○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10年間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下稱臺南地院)以110年度交簡字第8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確定,於110年7月7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與甲○○為○○,彼此間具有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O條第O款所定之○○○○關係,因乙○○對甲○○實施家庭 暴力行為,經甲○○向臺南地院聲請核發民事保護令後,由該 院於112年10月31日核發112年度家護字第OOOO號民事通常保 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予甲○○,裁定令乙○○不得對甲○○實 施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且不得對甲○○為騷擾行為。乙 ○○於112年11月12日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警員李 宗庭對其執行本案保護令,而知悉本案保護令內容後,竟仍 基於違反保護令、恐嚇及毀損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㈠於113年2月17日13時許,在○○市○○區○○里0鄰○○00號住處,因 向甲○○不當索要金錢未果,竟將家中祖先牌位自供桌取下, 擺放到戶外風吹日曬,並對甲○○大聲恫稱:要把東西破壞, 要把祖先牌位燒掉,大家同歸於盡等語,致甲○○不堪其擾並 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以此方式違反本案保護令,嗣 經甲○○報警而查獲上情(113年度營偵字第971號)。 ㈡於113年2月22日10時許,在上開住處因打電話向甲○○不當索 要5萬元未果,即將沙拉油倒在甲○○所有並放置在上開住處 地上晾曬之紅蔥頭,致令該沙拉油及紅蔥頭不堪使用,足生 損害於甲○○,致甲○○不堪其擾,以此方式違反本案保護令。



嗣於同日17時許甲○○返家,乙○○又對甲○○大聲恫稱:要把家 搞到都沒有等語,致甲○○不堪其擾並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 安全,以此方式違反本案保護令,嗣經甲○○報警而查獲上情 (113年度營偵字第1359號)。
㈢於113年3月4日10時許,在上開住處因打電話向甲○○不當索要 金錢未果,對甲○○恫稱:是大兒子好,還是神主牌燒掉好, 要讓神主牌不見等語,致甲○○不堪其擾並心生畏懼,致生危 害於安全,並隨即將甲○○所有之家中祖先牌位放置燒金爐內 燒毀,致令該家中祖先牌位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甲○○,致 甲○○不堪其擾,以此方式違反本案保護令。嗣經甲○○隨即報 警而查獲上情(113年度營偵字第1359號)。 ㈣因乙○○對實施甲○○上開㈠家庭暴力行為,經甲○○向臺南地院聲 請變更本案保護令後,由該院於113年3月28日以113年度家 護聲字第OO號裁定令乙○○應於113年4月30日前遷出甲○○上址 住處,並於遷出後應遠離上址住處至少100公尺。詎乙○○於1 13年4月5日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警員李宗庭對 其執行上開裁定及本案保護令,而知悉本案保護令主文新增 內容後,竟自113年4月30日0時許起拒不遷出甲○○上址住處 ,直至113年5月2日12時30分許因細故與甲○○發生爭執,經 甲○○報警當場查獲(113年度營偵字第1478號)。二、案經甲○○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犯罪事實欄㈠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犯罪事實欄㈠全部犯罪事實,並供稱: ⑴於112年11月12日17時16分,在○○市○○區○○里0鄰○○00號住處,由警員李宗庭對我送達並告知本案保護令主文內容等相關權益告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執行保護令權益告知單上是我親自簽名。 ⑵我是有拿走祖先牌位,放在我想放的地方,祖先牌位原本放在三合院大廳的供桌,我拿去放在一個風吹雨淋的地方。 ⑶我奶奶留下不好的傳統,都聽大兒子的,大兒子說一句話,都比小兒子說千百句好,我奶奶已經往生,包括已經往生的祖先,我在家暴之前就有跟我母親甲○○說這種傳統不要給我留下,但是她還是留著,我才會拿去風吹日曬及燒掉。 ⑷我是故意氣我母親,是因為我母親沒有給我錢,另外是我要我母親叫我哥回來跟我道歉,我母親也不要。 ⑸(問:你母親說她沒給你錢,你就對她大聲,威脅要把東西破壞或者大家同歸於盡,說要把家搞到沒有等的話,對不對?)我承認。因為我跟她說如果妳要力挺我哥,就是這樣。我母親有去看守所看我3次,要我放下之前跟我哥及我母親的所有恩怨,我說不可能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甲○○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證明犯罪事實欄㈠全部犯罪事實。 3 本案通常保護令、112年11月12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執行保護令權益告知單各1份 佐證犯罪事實欄㈠被告違反本案民事通常保護令及恐嚇之事實。 4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員林羿帆職務報告及報案譯文各1份 犯罪事實欄㈡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5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犯罪事實欄㈡全部犯罪事實,並供稱: ⑴(問:你有無對甲○○說要把她現在住的家搞到沒有?)有,她自己造成的,既然她不想要這個家,我就讓這個家散了而已。(警詢) ⑵(問:為何要把沙拉油倒在地上?)因為那天有跟我母親吵架,也是借錢的事情,我跟她說「妳什麼都不行,妳大兒子什麼都可以」。沙拉油是我在廚房拿的,就倒在地上的蔥那邊等語。 6 證人即告訴人甲○○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證明犯罪事實欄㈡全部犯罪事實。 7 本案通常保護令、112年11月12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執行保護令權益告知單各1份 佐證犯罪事實欄㈡被告違反本案民事通常保護令、毀損及恐嚇之事實。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警員高晢賢職務報告及報案譯文各1份 犯罪事實欄㈢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8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犯罪事實欄㈢全部犯罪事實,並供稱: ⑴(問:據甲○○所述,其於113年3月4日10時許,你在○○市○○區○○00號家中,使用家電06-OOO****撥打她的手機OOOO******向她借錢,她不同意,你就說不給你錢的話就要讓家中東西都不見、神祖牌也要拆光光,是否屬實?)屬實。(警詢) ⑵(問:於113年3月4日10時許,在○○市○○區○○里0鄰○○00號,你打電話向你母親要不到錢,所以你把家的神主牌位放在燒金桶燒掉?)那天我根本沒有打電話跟我母親要錢。她既然認為無關緊要,我就把它燒掉。(問:你母親說什麼,讓你認為無關緊要?)我跟他說是大兒子好,還是神主牌燒掉好,她默不作聲,我認為她覺得大兒子好,神主牌不重要,我就點火燒金紙,把神主牌放在金爐裡,就燒掉了,全部的神主牌都燒了,包括我父親的等語。 9 證人即告訴人甲○○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證明犯罪事實欄㈢全部犯罪事實。 10 本案通常保護令、112年11月12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執行保護令權益告知單各1份 佐證犯罪事實欄㈢被告違反本案民事通常保護令、恐嚇及毀損之事實。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員林穎賢職務報告1份 犯罪事實欄㈣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1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犯罪事實欄㈣全部犯罪事實,並供稱: ⑴(問:提示警卷23-29頁,臺南地院113年度家護聲字第OO號民事裁定,於113年4月5日20時5分許,在○○市○○區○○路00號,由警員李宗庭向你送達並告知你該保護令主文內容等相關權益告知?)是。(問:收到上開民事裁定後,你從113年4月30日至113年5月2日仍居住○○○市○○區○○里0鄰○○00號住處?)是。我住我房間。(問:所以你沒有遵守上開民事裁定應遷出並距離你母親住處及工作場所至少100公尺?)是。 ⑵我住在那邊是要我哥回來跟我回來道歉。(問:你不遵守遷出令,跟你要你哥回來跟你道歉有何關係?)沒有關係,我是故意氣我母親的。5月2日那天我父親那邊的朋友過來家裡,我就是故意講給他們聽,我母親才報警等語。 12 證人即告訴人甲○○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證明犯罪事實欄㈣全部犯罪事實。 13 臺南地院113年度家護聲字第OO號民事裁定、113年4月5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執行保護令權益告知單及家庭暴力通報表各1份 佐證犯罪事實欄㈣被告違反本案民事通常保護令中新增遷出令之事實。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警員許鼎福職務報告1份 二、核被告所為罪事實欄㈠,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等罪嫌;所為罪事實 欄㈡㈢,均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刑法第305條恐嚇及刑法第354毀損等罪嫌;所為罪事 實欄㈣,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3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被告於罪事實欄㈠㈡㈢所為,各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 告所犯上開4次違反保護令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 論併罰。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



有執行案件資料表及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 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同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 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之意旨裁量加 重其本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林 昆 璋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 棨 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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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