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美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一點六二八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玻璃球貳顆沒收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 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第38條第2項、 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 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林美宜因於民國113年1月10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認 屬被告執行觀察勒戒前所為之施用毒品犯行,為執行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之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號至18號不 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3年5月18日簽、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四、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檢驗前 淨重1.636公克,驗餘淨重1.628公克)、玻璃球2顆,係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113年1月11日11時25分許, 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搜索時,查獲為被告所持有,有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上開扣案 毒品,經送鑑定,確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存卷,是扣案物確屬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至存放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與其內存放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難以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一併沒收銷燬之。此外,上述毒品鑑驗耗用之毒品既
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之,附予指明。另上開 查扣之玻璃球2個,為被告所有而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 物,為被告於警詢中所陳明,參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是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3年度聲沒字第410號
被 告 林美宜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3樓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一、按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且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 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均得單獨宣告沒 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項及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林美宜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毒偵字第197號簽結在案,而該案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 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被告施用毒品之器具,依 前揭法條依據與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劉 修 言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重量) 鑑定報告 備註 1 玻璃球 2顆 -- 113年度保管字第1235號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檢驗前淨重1.636公克,檢驗後淨重1.628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82620號) 113年度安保字第3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