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224號
TNDM,113,單聲沒,224,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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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家雯 (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9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4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針筒壹支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家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4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殘渣袋1只為違禁物、 針筒1支為被告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45號為緩 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確定在案等情(被告嗣後 於113年6月8日死亡),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殘渣袋1包,經 送鑑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節,有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高雄 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574號濫用藥物 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衡情上開物品與內部毒品無法析 離,是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毒品,屬違禁物無訛 ,依上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 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定有明定。查扣案之針筒1支 ,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毒品所用,自應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基上,聲請人對 上開物品分別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瓊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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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