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86號
TNDM,113,單禁沒,186,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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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永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聲請案號:113年度聲沒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陸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永南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 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2457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7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檢驗後淨重0.569 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 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資參照,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 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聲觀字第641號案件,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復經本院 以112年度毒聲字第696號裁定被告入所觀察、勒戒,其期間 不得逾2月,案經被告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以113年度毒抗字第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被告遂於民國11 3年2月27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並於同年4月3日因無繼續 施用傾向出所,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45 7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節 ,有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字第2457號、113年度撤 緩毒偵字第77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696號 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毒抗字第9號裁定、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上開事實, 首堪認定。
 ㈡被告於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扣得白色結晶1包,有 臺灣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扣押筆錄暨所附之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查獲現場照片1份存卷可按(見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南市警化偵字第1110044776號卷第 15頁至第25頁、第31頁至第39頁)。上開白色結晶1包經送 請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為 0.569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72119號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見臺南地檢署111年 度毒偵字第356號卷第28頁),足認上開白色結晶1包,係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 燬之。而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難與其內 之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 ,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 ,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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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