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政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政家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涉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256號簽結在案,該案所查扣之搖頭丸2粒(毛 重1.062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 ,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 是上開扣案物係屬第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MDMA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 施用,屬違禁物無訛,是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謝政家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經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其所為應為前案(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01年度毒偵緝字第25、26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8 1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追訴,而予以簽結, 有該署簽呈1件附卷可稽。本件扣案之黃色錠劑2顆(檢驗前 毛重1.062公克、檢驗前淨重0.545公克、隨機取1顆,檢驗 後淨重0.277公克),經檢驗結果,檢出搖頭丸(MDMA)成 分,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3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 08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確屬違禁物無 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