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美宜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林美宜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號、第1 7號、第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 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紙附卷可佐,係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查獲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78021號、第74928號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 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 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案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重量) 鑑定報告 備註 1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號(原112年度毒偵字第707號) 甲基安非他命 1包(檢驗前淨重0.345公克,檢驗後淨重0.33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78021號) 112度安保字第673號 2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7號(原111年度毒偵字第2034號) 甲基安非他命 8包(檢驗前淨重15.03公克,檢驗後淨重14.918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74928號) 112年度安保字第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