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附民字,113年度,1號
TNDM,113,原交附民,1,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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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蔡惠燕
被 告 陳洪貴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卓春妹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上列被告2人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交簡字第3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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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