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世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
第一審判決(113年度交訴字第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趙世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趙世智(下稱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 ,於民國113年4月30日由本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17號判決 上訴人有罪後,嗣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之113年5月21日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 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 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