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2號
附民原告 王福義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恆河國際法律事務所
鄭朱隆律師 恆河國際法律事務所
附民被告 郭春瓘
訴訟代理人 黃朝貴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交簡字第1461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