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87號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柏霖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30420號、第4995號)、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
3705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5063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毛柏霖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共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毛柏霖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 管之第二級毒品;及含有第三級毒品MDMB-4en-PINACA、ADB -BUTINACA成分之大麻煙油,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 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均不得販賣,仍為下列行為: ㈠毛柏霖分別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以牟利之犯意,以所持用 不詳廠牌行動電話之Telegram通訊軟體作為販毒聯繫之工具 ,再於附表一所示之交易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交易方式, 販賣如附表一所示數量、金額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給許保安3 次,並取得購毒價金。
㈡毛柏霖分別基於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MDMB-4en-PINACA、ADB- BUTINACA成分之大麻煙油以牟利之犯意,以所持用不詳廠牌 行動電話及iPhone12 promax行動電話之Telegram通訊軟體 作為販毒聯繫之工具,於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時間,以附表二 所示之交易方式,販賣如附表二所示數量、金額之第三級毒 品大麻煙油給許保安2次、欒雨昊8次,並取得購毒價金。 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查獲許保安製造第二級毒品大 麻案件,許保安供出毒品來源係毛柏霖;及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大雅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共同查獲欒雨昊持 有第三級毒品大麻菸油案件,欒雨昊供出毒品來源係毛柏霖 ,復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毛柏霖位於臺南市○○區
○○○街000巷00號住處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而查悉 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第二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 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販賣 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112年度偵字第30420號、第4995號提起公訴,檢察官於前 開已提起公訴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以113年度偵字第506 3號追加起訴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即附表二編號3至 5部分),此部分犯行與本案業經起訴之其他犯行,屬一人 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追加起訴合法,本院自得一併審理 ,先予敘明。
㈡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陳述之傳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審判 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 ,並無取證之瑕疵或其他違法不當之情事,亦無證據力明顯 過低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關於非供述證據部分,則 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 定之反面解釋,亦應有證據能力。
二、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並有證人許保安於警詢時之陳述、偵訊時之證述(警1 卷第21至27頁,偵2卷第81至83頁、第183至185頁)、證人 欒雨昊於警詢時之陳述、偵訊時之證述(偵1卷第15至35頁 ,偵3卷第161至164頁,警2卷第11至16頁,偵5卷第37至39 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1卷第29至30頁,偵1卷第 37至39頁)、許保安提供之手機內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 錄翻拍照片28張(警1卷第33至60頁)、許保安指認「Merce des油商」男子駕駛之車輛照片4張(偵2卷第77至78頁)、 欒雨昊提供之手機內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3 張(偵1卷第55至75頁,警2卷第47至48頁)、欒雨昊中國信 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卷 第21至25頁)、被告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卷第59至68頁,警2卷第17至20頁 )、Google街景照片2張(偵3卷第81至82頁)、門號000000
0000號手機網路位置、雙向通聯記錄各1份(偵4卷第135至1 39頁、第143至184頁)、毛柏霖個人臉書截圖、個人IG截圖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LINE截圖(偵2卷第95至105頁)、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4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519號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偵3卷第113頁)、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112年度聲搜字第132號搜索票(毛柏霖)、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五分局112年2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搜索照片11張(警1卷第65至71頁、第81至87頁)、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搜字第1448號搜索票(毛柏霖)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2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偵3卷第21至3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2年3月15日搜索扣押筆錄( 欒雨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查獲現 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3張(偵1卷第43至53頁、第77至79頁)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證相符,應堪予採信。又 被告供稱販賣大麻及大麻煙油是想賺錢,且販賣1萬2500元 之大麻煙油可以賺5000元、販賣1300元之大麻可以賺200元 (本院卷1第22頁、第98頁),足見被告將購得之毒品以加 價售出之方式賺取利益,其主觀上確實有獲取不法利益之營 利意圖甚明。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大麻、MDMB-4en-PINACA、ADB-BUTINACA分別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規定列管之第二級、第三級 毒品。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 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另被告就附表二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另被告主觀上是否得以預見所販售 之大麻煙油含有不同之第三級毒品成分,尚非無疑,又卷內 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確存有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 有2種以上毒品之故意,依罪疑唯輕原則,不適用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
㈡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3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10罪間,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就附表一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附表二所犯販賣第三 級毒品罪,於偵查及審理時均自白不諱,均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被告之辯護人以被告無販賣或吸食毒品之前科,犯後坦承犯 行,並將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0萬9400元繳交國庫,態
度良好,又其係因遭詐欺集團詐騙340萬元,及因父親生病 急需籌措醫藥費,才會挺而走險犯下本案,有其特殊之原因 ,縱依據偵審自白減刑,仍有情輕法重、足堪憫恕之情狀, 請求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然按刑法第59條規 定之酌量減輕,必於犯罪情狀或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可憫恕,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 度刑尤嫌過重者,始有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 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最高 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88年度台上字第1862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坦承本案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犯行, 並表示係因遭詐騙與急需籌措父親醫藥費而犯下本案,然一 時之經濟困頓,可尋求其他合法管道獲得金援,其以販賣毒 品賺取所需,不僅助長毒品流竄,同時對社會治安及國民身 體健康造成危害,縱被告之交易對象僅有2人,然其交易毒 品之種類、次數並非單一,且數量、價格由數千元至數萬元 ,就其犯罪情節、手段及所生危害,難認有何可堪憫恕之處 ;再者,其所犯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犯行,因合於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減刑要件,經此事由減輕其刑 後,其法定最低本刑分別為有期徒刑5年、3年6月,嚴峻程 度已大為和緩,就其犯案情節與所處之刑觀之,實難認有情 輕法重之情,亦無其他可憫實據,應認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 適用,併此指明。
㈤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3705號移送 併辦關於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予欒雨昊之犯行部分(即附表 二編號6至10),與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6至10部分之犯罪事 實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身心戕害之嚴重性,且販賣毒品為 政府嚴厲查禁之行為,竟仍販賣大麻及含第三級毒品成分之 大麻煙油予他人,所為戕害人體健康,危害社會治安和善良 秩序,亦顯見其漠視政府防制毒品之政策與決心,所為實不 可取。又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態度良好,顯見有悔悟之 情,兼衡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沒有小孩,現經營 娃娃機店,家庭生活狀況普通,需撫養父親,暨其素行、本 案之犯罪動機、販賣毒品之對象、次數、交易毒品之種類、 價格、數量、情節與獲利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刑。另衡以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 非累加原則,並審酌其本案之行為樣態及所侵害之法益相同 、各罪時間相近,獨立性低,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 等因素,本諸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兼顧對於被告之儆 懲與更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㈦沒收:
1.被告於本案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販賣第二級、第三 級毒品予許保安時,以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 卡1張)之Telegram通訊軟體與許保安聯繫;另於本案附表 二編號3至10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予欒雨昊時,以附表三編 號10所示扣案iPhone12 promax行動電話之Telegram通訊軟 體與欒雨昊聯繫,上開行動電話均係為供被告本案販賣第二 級、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又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1支( 含SIM卡1張)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回 歸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2.被告供陳有取得附表一、二所示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 之價金,均為其本案之不法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3.其餘扣案物尚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 品犯行相關,故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 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奕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購毒者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方式 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 (新臺幣) 所犯罪名與處刑暨沒收 1 (起訴書附表編號3) 許保安 110年至111年間某日某時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臺南分行」旁之夾娃娃機店門口 被告先以不詳廠牌行動電話之Telegram通訊軟體與許保安聯繫後,在左列之時間、地點,將1公克大麻販賣交付予許保安,並收取現金 1公克大麻 1300元 毛柏霖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起訴書附表編號4) 許保安 上開編號1所示交易時間數日後某時 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臺南分行」旁之夾娃娃機店門口 被告先以不詳廠牌行動電話之Telegram通訊軟體與許保安聯繫後,在左列之時間、地點,將10公克大麻販賣交付予許保安,並收取現金 10公克大麻 1萬3000元 毛柏霖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起訴書附表編號5) 許保安 上開編號2所示交易時間數日後某時 臺南市永康區某處 被告先以不詳廠牌行動電話之Telegram通訊軟體與許保安聯繫後,在左列之時間、地點,將5公克大麻販賣交付予許保安,並收取現金 5公克大麻 6500元 毛柏霖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購毒者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方式 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 (新臺幣) 所犯罪名與處刑暨沒收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許保安 110年至111年間某日某時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激點汽車旅館」附近巷子 被告先以不詳廠牌行動電話之Telegram通訊軟體與許保安聯繫後,在左列之時間、地點,將大麻菸油5ml販賣交付予許保安,並收取現金 大麻菸油5ml(白寡5ml) 1萬2500元 毛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許保安 110年至111年間某日某時(上開編號1所示交易時間後) 臺南市不詳地點 被告先以不詳廠牌行動電話之Telegram通訊軟體與許保安聯繫後,在左列之時間、地點,將大麻菸油3ml販賣交付予許保安,並收取現金 大麻菸油3ml(大猩猩3ml) 7500元 毛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欒雨昊 111年12月17日前某時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毛柏霖先以Telegram通訊軟體傳與欒雨昊聯繫,在左列之時間、地點,將大麻菸油2ml販賣交付予欒雨昊,再由欒雨昊於111年12月22日9時47分匯款4400元至毛柏霖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毛柏霖先交付一批大麻煙油給欒雨昊持有。 大麻菸油2ml 4400元 毛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欒雨昊 111年12月24日前某時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欒雨昊以Telegram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告知毛柏霖要購買之數量,並從保管之大麻菸油拿取所需數量,再於111年12月26日17時38分匯款2萬2400元至毛柏霖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大麻菸油10ml 2萬2000元 (另有空煙彈1個400元) 毛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欒雨昊 112年2月4日前某時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欒雨昊以Telegram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告知毛柏霖要購買之數量,並從保管之大麻菸油拿取所需數量,再於112年2月5日22時24分匯款2萬1000元至毛柏霖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大麻菸油10ml 2萬元 (另有空煙彈1個400元及機臺1個600元) 毛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起訴書附表編號6、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 欒雨昊 112年3月1日11時32分前某時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欒雨昊以Telegram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告知毛柏霖要購買之數量,並從保管之大麻菸油拿取所需數量,再於112年3月1日11時32分匯款2萬2000元至毛柏霖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大麻菸油10ml(傑克10ml) 2萬2000元 毛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起訴書附表編號7、移送併辦附表編號編號2) 欒雨昊 112年3月2日16時47分前某時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欒雨昊以Telegram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告知毛柏霖要購買之數量,並從保管之大麻菸油拿取所需數量,再於112年3月2日16時47分匯款1萬元至毛柏霖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大麻菸油5ml(白寡5ml) 1萬元 毛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起訴書附表編號8、移送併辦附表編號3) 欒雨昊 112年3月5日某時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欒雨昊以Telegram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告知毛柏霖要購買之數量,並從保管之大麻菸油拿取所需數量,再於112年3月6日0時25分匯款1萬6600元至毛柏霖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大麻菸油8ml(白寡5ml、大猩猩3ml) 1萬6600元 毛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起訴書附表編號9、移送併辦附表編號4) 欒雨昊 112年3月7日9時46分前某時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欒雨昊以Telegram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告知毛柏霖要購買之數量,並從保管之大麻菸油拿取所需數量,再於112年3月7日9時46分匯款1萬元至毛柏霖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大麻菸油5ml(白寡5ml) 1萬元 毛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起訴書附表編號10、移送併辦附表編號5) 欒雨昊 112年3月9日18時48分前某時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欒雨昊以Telegram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告知毛柏霖要購買之數量,並從保管之大麻菸油拿取所需數量,再於112年3月9日18時48分匯款1萬元至毛柏霖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大麻菸油5ml(白寡5ml) 1萬元 毛柏霖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查扣時間、地點 1 新臺幣面額1000元魔術假鈔(鈔號HR484268XD)100張 執行時間:112年2月7日12時0分 執行處所: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2 黑色蘋果手機1支 3 白色蘋果手機(無SIM卡)1支 4 三星黑色平板1臺 5 MATE2電子菸機臺1臺 執行時間:112年10月3日10時40分 執行處所: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6 ANYX PRO電子菸機臺2臺 7 Sikary電子菸機臺3臺 8 大麻菸油1罐 9 iphone6 plus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 10 iPhone12 promax手機1支(MEI: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