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114號
TNDM,112,訴,1114,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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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顥耀年籍資料詳卷
王勃智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6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告訴人即代號AC000-B112046成 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前為男女朋友關係 ,兩人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項所定之曾有親密關 係之未同居伴侶關係,被告甲○○為被告丙○○朋友,被告丙 ○○於民國112年5月14日11時47分許,在其住處(地址詳卷) ,以手機錄影方式錄攝其抓告訴人A女胸部之性影像畫面, 並於同年6月26日0時許,在上址住處,基於散布性影像之犯 意,未經告訴人A女同意,使用手機連接網路,透過通訊軟 體LINE,傳送上開性影像予被告甲○○被告甲○○收到上開猥 褻性影像後,亦基於散布性影像之犯意,隨即於同年6月26 日0時許,在其住處(地址詳卷),未經告訴人A女同意,使 用手機連接網路,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被告丙○○抓告訴人 A女胸部之猥褻性影像予陳建欽。因認被告丙○○、甲○○均涉 有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影像、同法第319條之3第1項 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 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 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A女告訴被告丙○○、甲○○2人妨害性隱私及 不實性影像等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 1項散布猥褻影像及同法第319條之3第1項無故散布他人性影 像罪嫌,並認被告2人為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然查,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法定刑較同法第235條第1項 之法定刑重,且該條除附帶維護公序良俗外,更加強對於個 人性隱私權之保護,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所定未經他人 同意,無故散布其性影像罪,屬於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 猥褻影像罪之特別規定,自無庸另論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罪 ,則公訴意旨上開所論,容有誤會。又於不同刑罰法律間具 有法條競合關係者,本於法律整體適用原則,不得就刑罰之



加重、減輕或訴追要件等規定予以割裂適用。從而,本件被 告2人所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9條之6規 定,即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A女已具狀撤回對被告2人之 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84頁), 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聖涵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政賢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千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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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