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元平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鄭婷婷律師(法扶律師)
林泓帆律師(法扶律師)
謝育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257、10855號),並經辯護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王元平准予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業經刑事一審判決,證人均交互詰問完 畢,實無串證之可能,還請依法解除被告王元平之禁止接見 、通信等語。
二、經查,本案相關證據均經調查完畢,並於民國113年6月21日 辯論終結,且國民法官法庭已於113年6月25日宣判,是認已 無繼續禁止被告王元平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解除其禁止接 見、通信之處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國民法官專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