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國審重訴字,112年度,1號
TNDM,112,國審重訴,1,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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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澤濬




選任辯護人 葉進祥律師
伍安泰律師
謝享穎律師
被 告 王元平




選任辯護人 鄭婷婷律師(法扶律師)
林泓帆律師(法扶律師)
謝育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257、10855號),由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後,本院國民法
官法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乙○○、甲○○共同犯殺人罪,均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貳、扣案甲○○所有的撞球桿壹支沒收。
事 實
壹、乙○○、甲○○與陳○○是透過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認識。 乙○○、陳○○後來在民國000年0月間成為情侶,2人於交往期 間曾在陳○○位於○○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同居數個月, 但是2人於111年3、4月間分手,乙○○與陳○○具有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貳、於111年6月5日前的某時,乙○○因為認為陳○○於交往期間劈 腿心生不滿,而與甲○○討論要將陳○○約出來談判,為了避免 陳○○不願見到乙○○而拒絕,因此由甲○○於111年6月5日0時11 分許,以臉書名稱「金○○」,使用Messenger訊息功能,撥 打語音通話及傳送訊息給陳○○,假意邀約陳○○來臺南遊玩陳○○未察覺異狀而答應。甲○○於同日10時31分許,獨自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從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新 化系統善化交流道往北行駛,前往陳○○位於○○市○○區○○○街0 0巷00號住處,接到陳○○後,再於12時40分許,自國道三號



高速公路霧峰系統霧峰交流道往南行駛,將陳○○載往甲○○位 於○○市○○區○○里○○○○00號住處附近山區。參、抵達○○市○○區○○里山區後,甲○○向陳○○表示乙○○想要與陳○○ 視訊通話,所以拿出手機開啟Messenger軟體,以視訊通話 功能撥打給乙○○,由乙○○與陳○○進行視訊通話,過程中乙○○ 與陳○○發生口角,視訊通話完畢後,陳○○將手機還給甲○○, 改由甲○○與乙○○繼續通話(甲○○將視訊功能關閉),乙○○因 為對陳○○心生不滿,所以與甲○○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 意聯絡,由乙○○在通話中要求甲○○教訓陳○○、教訓完要把陳 ○○的手機拿走,甲○○答應後就結束通話,要求陳○○交出手機 放在車上,接著2人下車,甲○○並從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貨車的後車廂拿出撞球桿(僅有後段部分)1支,帶 著陳○○樹林裡走,接著甲○○拿撞球桿先朝陳○○腿部毆打, 陳○○立刻癱軟倒地,甲○○繼續用撞球桿毆打陳○○腿部、背部 、腹部、胸部、臀部多下,導致陳○○無法站起。甲○○停手後 ,再以手機開啟Messenger視訊通話功能,與乙○○聯絡,讓 乙○○透過視訊也看見現場狀況,並詢問乙○○如何處置已負傷 倒地之陳○○,此時,乙○○與甲○○都知道陳○○倒臥在地、身體 多處受傷、無法移動,且周圍是荒郊野外陳○○的手機也不 在身上,將使負傷的陳○○獨留於人煙罕至之地且無從對外求 救,終將導致陳○○死亡,仍不顧一切,由原先之傷害犯意聯 絡,共同升高為不確定殺人故意之犯意聯絡,由乙○○指示甲 ○○將陳○○獨留於荒野,甲○○即獨自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貨車離去,並將該車上所收回的陳○○手機一併帶走 。
肆、事發後隔日(即111年6月6日)甲○○返回現場查看陳○○的狀 況,發現陳○○仍獨自倒臥於原地且氣息尚存後,將此情況告 知乙○○,乙○○、甲○○在確認陳○○仍無力自行脫困且倒臥在同 一地點未獲救援後,仍決意將陳○○留在原地,使得陳○○仍處 於孤立無援且無從對外求救之境地,最終導致陳○○死亡。直 到111年7月12日,案發地鄰地之地主張○○偶然經過該地點發 現有白骨,立即報警處理,再經檢察官及法醫師相驗、解剖 後,確認白骨身分就是陳○○,才知道陳○○已經死亡。伍、案經陳○○之父庚○○、母辛○○告訴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 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報相驗後自動檢舉偵 查後起訴。  
理 由
壹、本案認定事實的證據名稱詳如附件一、二、三所示。貳、國民法官法庭依上開證據對下列重要爭點判斷的理由:一、被告乙○○有於111年6月5日要求被告甲○○教訓被害人陳○○



㈠依據檢察官起訴書的記載及上開證據,被告乙○○是在電話中 要求被告甲○○教訓被害人,並未有明確指示應如何教訓,國 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乙○○、甲○○此部分供述也一致,應認定 為真實。
㈡至於被告乙○○辯稱只有叫被告甲○○以罵或打巴掌的方式教訓 被害人,國民法官法庭認為根據被告乙○○、甲○○2人的說詞 、證人萬○○的證詞,以及被告乙○○的臉書貼文可以知道,本 案起因於被告乙○○認為被害人交往期間劈腿,心有不甘氣憤 難消,才指使被告甲○○去教訓被害人,被告甲○○與被害人無 冤無仇,僅是聽從被告乙○○的指示行事。如果被告乙○○只有 指使被告甲○○用罵或打巴掌等輕微方式教訓被害人,則被告 甲○○沒有理由不照做,也沒有必要將被害人帶到人煙罕至的 地方(詳後述),而且被告乙○○在被告甲○○教訓完被害人之後 ,透過視訊看到被害人倒地無法動彈的情形,假如與自己原 本想輕微教訓被害人的意思天差地別,怎麼沒有更強烈、持 續要求被告甲○○救助被害人,或自己前往報警、叫救護車等 等舉動,所以可以認為被害人遭被告甲○○用撞球桿毆打後負 傷倒地不起,仍然在被告乙○○要求被告甲○○教訓被害人的意 思範圍內,加上被告乙○○並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他的 辯解為真實,故被告乙○○的辯解無法相信。
二、被告乙○○與被告甲○○間,有不確定殺人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
國民法官法庭就此爭點是結合下述爭點統合認定如下: ㈠案發地點是屬於人煙罕至之地。 
 ⒈依據證人即警員丑○○、戊○○的說法、案發現場空照圖、現場 模擬照片、現場勘察採證報告可以知道,案發地點是一片滿 布落葉的泥土地,也沒有人走路或車子經過形成的小路,且 因樹叢雜生、竹子傾塌以至於行走不便,而連接案發地點的 道路沿途並無設置路燈,且不足一台汽車的寬度。 ⒉又證人即發現被害人白骨的張○○證稱他已經有2個多月未到過 該處附近的魚塭,因為原本走的道路長滿植物不方便進出, 所以選擇案發地點旁邊的小路前往,而且沿路需要用工具將 擋路的小樹砍掉才能前進走到案發地點;證人即案發現場地 主蔡○○證稱他已經有5年不曾去過那裡;證人丙○○○證稱她50 年來從沒有在岔路轉進去過案發地點。
 ⒊另外,被害人遺體白骨是於案發過後1個多月,才偶然被證人 張○○發現。綜合以上的事證,國民法官法庭認定案發地點確 實屬於人煙罕至之地。
 ⒋至於被告甲○○的辯護人雖提出步行至附近農地(即證人丙○○○ 種植農作物處)的影片、照片,但那裡的農地與案發現場相



隔有一段距離,而且不足以推翻國民法官法庭上述認定所憑 的理由,所以沒辦法做對被告甲○○有利的認定。 ㈡被告乙○○、甲○○對於被害人之死亡結果有主觀上之預見可能 性。
 ⒈依據被告乙○○、甲○○的說法,被告乙○○是利用被告甲○○脾氣 不好這點來教訓被害人,當被告甲○○教訓完被害人後,被告 乙○○有透過視訊的方式,清楚知道被害人已經負傷倒地奄奄 一息,隔日也有透過視訊看到被害人仍然繼續倒在原處,且 知道那個地點是在○○山上的樹林裡,屬於偏僻的地方,被害 人無法自行移動離去,也沒有手機在身邊可以求救,而可能 導致死亡的結果。
 ⒉另外,從被告甲○○的說法可以知道,他選擇山區是怕人發現 ,而且是他用撞球桿將被害人打倒在地,無法移動,也清楚 知道如果被害人手機沒有在身邊,會讓被害人無法求救,且 隔日到現場時,被害人仍倒在原處,如果不救被害人,被害 人會因此導致死亡的結果。
 ⒊綜合上述,國民法官法庭認為被告2人對於被害人之死亡結果 ,均有主觀上之預見可能性。
 ㈢被告乙○○、甲○○之犯罪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間,有因果 關係。
 ⒈根據證人即法醫子○○的證詞及被害人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 書可以知道,被害人沒有檢出藥毒物的反應,生前沒有重大 病史的紀錄,骨頭上也沒有其他外力造成的傷害,右臂骨頭 雖然有動物啃咬的跡象,但沒有出血痕跡的印痕,因此判斷 是屬於死後遭啃咬的情形。
 ⒉再從被告乙○○、甲○○的說法,以及現場照片可以知道,被害 人當天負傷倒地,直到隔日都沒有明顯移動的情形,最後在 原地死去。按照一般人的生活經驗法則判斷,如果將負傷倒 地、無法自救的被害人獨留在人煙罕至的地方,勢必會導致 死亡的結果。
 ⒊因此,國民法官法庭認為,被告2人將負傷倒地、孤立無援的 被害人丟在案發現場的行為,與被害人最後的死亡結果間, 兩者是有因果關係。
 ㈣被告乙○○的辯護人主張被告甲○○取走被害人手機的時間點, 應該是在被告甲○○與被害人下車之前,被告甲○○就將被害人 的手機收走,並放置在車上,而不是教訓完被害人後,透過 視訊方式指示被告甲○○取走被害人的手機。國民法官法庭認 為,「被告乙○○是在被告甲○○教訓完被害人後,才透過視訊 指示被告甲○○取走手機」的事實,只有被告甲○○的說法,沒 有其他的證據可以支持,所以被告乙○○的辯護人這部分的主



張是有理由,檢察官的起訴事實就這部分應該加以修改。 ㈤結論:
  國民法官法庭認為,依據被告乙○○、甲○○的說法及上述壹、 所示的證據,可以認定被告甲○○用撞球桿毆打被害人,造成 被害人負傷倒地、無法移動後,被告甲○○在當下及隔日都有 用手機以視訊的方式,讓被告乙○○查看被害人的情況,被告 2人在知道被害人的手機不在身上,無法求救,又不提供任 何可以救助的機會下,仍共同決意將被害人丟在原地,放任 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所以被告乙○○與被告甲○○間,有不 確定的殺人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三、至於被告乙○○雖然辯稱他有叫被告甲○○將被害人送醫,但是 國民法官法庭認為此部分已為被告甲○○否認,而且被告乙○○ 稱是因為被告甲○○說身上沒有錢、車子沒有油,才決定將被 害人留在原地,然而被告甲○○身上沒有錢、車子沒有油都不 影響被告乙○○可自行報警、叫救護車,或者請親友幫忙,甚 至提供資金持續要求被告甲○○救助被害人,但被告乙○○卻都 沒有這樣做,反而是要被告甲○○將被害人手機還原,並寄給 被告乙○○,所以被告乙○○上述的辯解,已經違反一般人的認 知,荒謬至極,不可採信。
四、綜合以上證據、爭點的判斷,被告2人的辯解都是事後推卸 責任的說法,不可採信。國民法官法庭認為,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2人本案殺人的犯行足以認定,應該依法論罪科刑。參、論罪科刑:
一、被告乙○○與被害人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且本案對被害人所為屬於家庭暴力罪,但是家庭暴力防治法 並沒有刑罰的規定,故應回到刑法規定處罰。
二、核被告2人所為,都是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三、被告2人本案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共同正犯。四、國民法官法庭依附件一、二、三所示的證據,認定被告甲○○ 沒有刑法第19條規定的適用,理由如下:
 ㈠依據精神鑑定報告可以知道,被告甲○○雖然有輕度智能障礙 ,但其能力僅略低於一般人,兇案發生時意識清楚有邏輯, 知道是非觀念、評估利害得失,可預知發展結果,有一般生 活能力及推理力,具判斷能力,未達減刑狀態。 ㈡從本案發生的歷程觀察,被告2人是共同設局,由被告甲○○用 邀被害人來臺南玩為藉口,誘騙被害人,並開車搭載被害人 到沒有人的山區,才開始教訓被害人,且知道對於將負傷倒 地的被害人留在人煙罕至的地方,斷絕被害人求救的可能, 會導致被害人死亡。另外,根據被告甲○○的說法,選擇不報 警的理由是怕自己要坐牢,國民法官法庭再參考被告甲○○犯



後的說法、在審理時的應對及表現等等,認為被告甲○○本案 是知道自己在做什麼行為、認識該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且可以控制自己的行為要不要這麼做,所以沒有因為智能障 礙的情形,影響他辨識能力、控制能力,綜上所述,被告甲 ○○並沒有刑法第19條規定的適用。
五、國民法官法庭審酌附件一、二、三所示的證據、檢察官、被 告2人及他們的辯護人在科刑辯論的主張,還有被害人家屬 、告訴代理人表示的意見,並考量:
 ㈠被告乙○○自己認為被害人曾劈腿,竟在分手後2個月與她人正 在交往期間,仍然對被害人心生不滿,夥同被告甲○○設局被 害人,被告甲○○與被害人並無仇恨,僅是基於為朋友出氣的 動機,竟然答應替被告乙○○教訓被害人,並自○○將被害人載 往○○○○山區,拿撞球桿下重手教訓完被害人後,被告2人都 清楚知道被害人負傷倒地無法行動,且手機已經被收走,處 在孤立無援、沒有求救機會的情況下,仍一同決意將被害人 丟在人煙罕至的地方,導致被害人發生死亡的結果。 ㈡被害人在人生最後的時間孤獨一人面對生命的黑暗,身心都 承受一般人難以想像的恐懼與痛苦,最終在斷絕求救可能的 絕望中死去,客死異鄉曝屍荒野,可見被告2人本案犯案手 段非常殘忍,侵害生命法益的情節重大,也帶給家屬無可磨 滅的巨大傷痛,家庭喪失精神寄託從此破碎。
 ㈢被告2人都有輕度智能障礙的情形,但依據鑑定結果顯示他們 能力只是僅略低於一般人,雖然成長環境也不佳,但這些因 素並不必然導致被告2人犯罪,相較之下,被害人的智能及 成長環境比被告2人還差,也沒有選擇去做違法的事情。 ㈣換句話說,不是智能、成長環境這些因素去迫使被告2人犯罪 ,被告2人在本案中有很多選擇的機會,這些選擇也只是不 要去傷害別人如此基本、簡單的要求,對於被告2人來說都 不是困難的事情,但他們卻仍然選擇去傷害別人,所以他們 應該對自己的選擇負責,他們的智能障礙、家庭因素不能當 成犯罪的藉口,或者要審判者輕判的理由,否則無疑對社會 上與他們有相同遭遇,卻安分守己、努力生活的人,是一種 嘲諷、歧視。
 ㈤被告2人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對於關鍵或者不利自己的問題 有明顯避重就輕,顧左右而言他的反應,國民法官法庭認為 他們不是因為輕度智能障礙的因素不會回答,而是為了合理 化自己的行為或者逃避自己的責任,並沒有坦然面對自己的 過錯,絲毫感受不到被告2人誠心悔改,他們對被害人生命 消逝的結果仍抱持著漠視、漠然,與我無關的態度。 ㈥從案發到審理過程中,已經給了被告2人很多的機會去面對所



造成的錯誤,但是他們仍然選擇對自己的行為掩飾狡辯,也 從來沒有主動向家屬表示過歉意、賠償損害,國民法官法庭 感受不到他們有一絲絲的悔意,因此,犯後態度完全沒有辦 法對他們做有利的考量。
 ㈦綜合上述,國民法官法庭認為被告2人均應判處無期徒刑的刑 度,並依刑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肆、沒收:
  扣案的撞球桿1支是被告甲○○所有,且供犯本案的犯行所用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國民法官法第86條、第87條、第88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慶瑋偵查起訴,檢察官癸○○、己○○、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國民法官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本案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翊學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附件一、檢察官聲請調查之證據
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事實及法律部分 一、被告 ⑴乙○○111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111年12月29日、112年2月10日、112年4月17日、112年4月21日訊問筆錄;113年6月18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⑵甲○○111年12月29日、112年2月13日、112年3月8日、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21日㈠㈡㈢訊問筆録;113年6月18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二、證人 ⑴葉○○111年12月29日訊問筆錄 ⑵萬○○112年1月31日訊問筆錄 ⑶張○○111年7月13日詢問筆錄 ⑷丙○○○111年7月13日詢問筆錄 ⑸蔡○○111年7月13日詢問筆錄 ⑹丑○○113年6月17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⑺戊○○113年6月17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⑻鑑定證人即法醫師子○○113年6月18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⑴被害人陳○○生前照片 ⑵被害人陳○○身心障礙證明 ⑶被害人陳○○全戶戶籍謄本 ⑷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函文   ⑸被告乙○○的臉書貼文 ⑹被告乙○○手機通聯資料 ⑺王○○中華電信資料查詢 ⑻被害人陳○○與社工line對話截圖 ⑼甲○○臉書與被害人陳○○訊息對話照片 ⑽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eTag資料 ⑾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車號查詢車籍資料 ⑿ETC影像資料 ⒀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勘察照片 ⒁案發現場空照圖、衛星圖 ⒂○○○○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保112外總管函字第021001號函 ⒃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血清證物鑑定書 ⒄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 ⒅相驗照片 ⒆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 ⒇解剖照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2年9月8日法醫理字第11200219940號函 扣案證物及被告甲○○住處搜索照片 犯嫌現場模擬照片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採證報告 新化分局轄「0000000乙○○、甲○○、葉○○涉嫌殺人案」證物採驗照片 衞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南區業務組113年4月8日健保南醫字第1139510183號書函 量刑部分 一、證人 ⑴證人壬○○113年6月20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⑵證人寅○○113年6月20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⑴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111年8月30日函 ⑵臺中市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親職教育輔導紀錄摘要表 ⑶被告乙○○、甲○○之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 ⑷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量刑鑑定報告書(甲○○部分) ⑸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量刑鑑定報告書(乙○○部分)
附件二、被告乙○○聲請調查之證據
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事實及法律部分 一、被告 ⑴乙○○111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111年12月29日、112年2月10日、112年4月17日、112年4月21日訊問筆錄 ⑵甲○○111年12月29日警詢;111年12月29日、112年2月13日、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21日訊問筆錄;113年6月18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⑴○○○○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保112外總管函字第021001號函 ⑵被告乙○○手機通聯資料 ⑶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 量刑部分   ⑴高雄市左營新民國民小學112年7月31日高市新民字第11270357500號函及附件 ⑵高雄市立明華國民中學112年7月31日高市明華中學字第11270440400號函及附件 ⑶立志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立志高級中學日間部學生學籍表 ⑷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查詢資料 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⑹乙○○刑案查註記錄表 ⑺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乙○○部分) ⑻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量刑鑑定報告書(乙○○部分)
附件三、被告甲○○聲請調查之證據
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事實及法律部分 一、被告 ⑴甲○○111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111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112年2月13日、112年3月8日、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21日、112年4月28日訊問筆錄;111年12月29日聲押筆錄;112年2月20日延押筆錄 二、證人 ⑴丙○○○111年7月13日警詢筆錄;113年6月18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新化派出所相驗照片 ⑵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111年8月30日函 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採證報告 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 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11年9月20日 ⑹扣案撞球棍照片 ⑺取扣案證物撞球棍翻拍截圖 ⑻現場模擬翻拍截圖 ⑼甲○○身心障礙證明 ⑽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南市社身字第1120142788號函 ⑾白骨案衛星圖 ⑿白骨案空照圖 ⒀臉書資料 ⒁臺中市立臺中特殊教育學校中特教字第1120000972號函 ⒂法務部○○○○○○○○收容人健康資料首頁 ⒃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函 ⒄辯護人112年6月22日現場勘察案發地及附近環境照片 ⒅辯護人112年6月26日現場勘察案發地步行至附近農地之路程影片 ⒆辯護人112年6月26日現場勘察案發地步行至附近農地之照片 ⒇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2年8月15日嘉南司字第1120007693號函暨檢附精神鑑定報告書 臺南市新化新化國民小學112年7月31日新化小學字第1120795021號函暨附件 臺南市新化國民中學112年7月19日新化中教字第1120741577號函暨附件 國立新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12年7月17日新工進字第1120006343號函暨附件 遠東科技大學112年7月18日遠大進修字第1120000684號函暨附件 法務部○○○○○○○○112年7月26日南所戒字0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7月17日南市社身字第1120915219號函暨附件 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3年3月18日嘉南司字第1130002438號函暨檢附精神鑑定報告書 量刑部分 一、被告 ⑴甲○○111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111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112年2月13日、112年3月8日、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21日、112年4月28日訊問筆錄;111年12月29日聲押筆錄;112年2月20日延押筆錄   ⑴證人葉○○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 ⑵扣案撞球棍照片 ⑶甲○○身心障礙證明 ⑷被告甲○○前科資料 ⑸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南市社身字第1120142788號函 ⑹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2年8月15日嘉南司字第1120007693號函暨檢附精神鑑定報告書 ⑺臺南市新化新化國民小學112年7月31日新化小學字第1120795021號函暨附件 ⑻臺南市新化國民中學112年7月19日新化中教字第1120741577號函暨附件 ⑼國立新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12年7月17日新工進字第1120006343號函暨附件 ⑽遠東科技大學112年7月18日遠大進修字第1120000684號函暨附件 ⑾法務部○○○○○○○○112年7月26日南所戒字0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 ⑿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7月17日南市社身字第1120915219號函暨附件 ⒀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3年3月18日嘉南司字第1130002438號函暨檢附精神鑑定報告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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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