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陸許字,113年度,6號
TPDV,113,陸許,6,202407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陸許字第6號
聲 請 人 蘇州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賢
代 理 人 劉禹劭律師
相 對 人 昆山富罡機電設備安裝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伯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7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理由欄內關於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另就有關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調解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事判決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 本院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