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997號
TPDV,113,除,997,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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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林鄭秀霞(即林沛培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宗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環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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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