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984號
TPDV,113,除,984,202407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84號
聲 請 人 林彩屏

陳文玲
周雲英
李碧秀
王鈺萍
王鈺菁
侯叔珪

賴明龍

陳明輝

共 同
代 理 人 陳威駿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泓達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