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84號
聲 請 人 林彩屏
陳文玲
周雲英
李碧秀
王鈺萍
王鈺菁
侯叔珪
賴明龍
陳明輝
共 同
代 理 人 陳威駿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泓達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