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徐聚紅(即潘慶昌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高耀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0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7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D101A0000000 1 1000 002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D101A0000000 1 1000 003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D101A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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