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49號
聲 請 人 林惠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