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78號
聲 請 人 歐國元(即歐國光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歐彤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3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9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17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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